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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2022年02月21日 18:402020年1月7日,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市应急局起草的《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1月21日,市长张国清签发第16号市政府令予以公布。
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高度重视《规定》修订工作,于2017年2月开始启动,期间,调研了30个省市消防立法情况,3次书面征求市属39个部门和16个区政府意见,并在市司法局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共有46个(次)部门、区政府提出近百条修改意见;组织我市立法专家、行业代表、总队机关和基层支队召开研讨会20余次,对文稿进行20余次修改完善,天津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规定》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对标习近平总书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系列最新指示精神,从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总体原则、细化各级政府部门组织消防工作职责、界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完善督促检查考评机制和加大违法违章责任追究5个方面,对全市3级政府38个部门组织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做了细化和规范。
《规定》共分八章六十七条,主要呈现以下六大特点:
对标中央工作理念 紧跟中央政策精神
总则部分明确将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安全生产作出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纳入本规章立法范畴,统领消防工作责任原则。同时,深入贯彻中央消防执法改革精神,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能的实施主体进行调整,删除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要求,推广使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提出加强社会单位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举措,建立了消防信用管理制度。
责任明晰 牵引消防工作落地见效
重新界定各有关行业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专门明确重点领域的消防工作职责,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以清单形式细化了市、区、街(镇)3级政府,38个部门组织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单位以及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结合我市实际,首次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邮政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等4个部门和电力、燃气经营者等2个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予以明确。
吸收借鉴 工作措施更具前瞻性
在各级政府公共管理和技术创新方面,推广大数据分析、电气火灾监控等先进技术装备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加快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等智慧消防项目建设应用,明确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乡镇街道网格化管理内容。在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制定上,明确大型连锁、集团企业对下属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整改的工作职责。
完善保障机制 责任落实更具操作性
从工作机制着手,重点突出了责任落实保障体系建设。建立了督促、约谈、考评、诚信监管4项责任落实工作机制,并对具体情形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以严肃的责任追究,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真正具有震慑力和生命力。
突出问题导向 加大重点领域违法成本
增设违反消防控制室相关管理规定的罚则,明确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持证,消防控制室未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或者每班值班人员少于2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并进行行政处罚。加大火灾高危单位电器安全监管措施,未对电器产品、线路和导除静电设施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或者未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回应关切 着力破解 消防车道治理难题
创新提出住建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应当划设或者设置禁止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标线、标识。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行为。无物业服务管理的居民小区,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此项工作。
《规定》的出台,对于夯实天津市消防安全基础底盘,建立健全责任牵引的消防工作格局,提升新时代天津市消防安全治理水平将起到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责任编辑:wb001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22/0221/457600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