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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和平区发布校外培训机构“十六条禁令”
2021年08月31日 10:34近日,和平区面向全体校外培训机构发布“十六条禁令”,涵盖培训时间、师资队伍、合同签订、广告发布、收费渠道、收费周期等,重点强调“双减”政策中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规定。
据悉,和平区教育局组织全区校外培训机构学习了“十六条禁令”内容,要求机构严守包括“十六条禁令”在内的一切办学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办学行为,全区机构向教育局递交了相关承诺书。
“十六条禁令”全文:
一、严禁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点30分,线上培训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点。
二、严禁超标超前培训。
三、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
四、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五、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六、严禁高薪挖抢学校教师,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并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
七、严禁买卖、传播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
八、严禁不与学生签订培训合同,或在合同中添加“霸王条款”、“不平等条款”损害学生利益,校外培训机构要全部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九、严禁通过第三方资金托管账户以外的方式收取培训费。
十、严禁超期收费。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须选择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十一、严禁超前收费。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缴纳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 20 课时或新课开始前 1个月缴纳费用。
十二、严禁为推销业务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行业垄断行为。
十三、严禁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或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十四、严禁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
十五、严禁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
十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津云新闻记者段玮)
责任编辑:wb001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21/0831/456430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