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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加强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管理
2021年07月11日 22:40日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出通知,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城镇家庭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管理工作,对目前执行的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申请家庭人口、住房面积认定等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整合和完善。
根据通知,我市整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类型,将各类租房补贴合并统称为“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以下简称“住房租赁补贴”)。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保障群体对应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一类)”,原廉租住房租房补贴保障群体对应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二类)”,原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保障群体对应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三类)”。
对于住房租赁补贴(一类)人口认定,申请家庭具有市内六区城镇家庭户籍且人口在2人(含)以上。申请家庭是指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与申请家庭在同一处住房落有户籍3年以上且他处无住房的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可计入申请人口。精神或智力残疾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在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一类)时,应当符合准入条件,同时应当有明确的监护人。监护人同意与其共同配租后,方可申请。申请人与监护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分摊监护人家庭的住房面积符合条件的,上交监护人家庭的住房或存储监护人征收(拆迁)补偿费、住房等价款后,共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对于住房租赁补贴(二类)和住房租赁补贴(三类)人口认定,申请家庭是指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与申请家庭在同一处住房落有户籍3年以上且他处无住房的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可计入申请补贴人口。其他与申请人及配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等关系且在同一处住房落有户籍3年以上,且他处无住房的人员,也可与申请人共同申请,计入申请补贴人口。除申请家庭成员外,其他与申请人同户籍3年以上的人员可分摊住房面积,但不计入申请补贴人口。
可单独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额的人员包括,(1)因就业在本市落户2年以上,且仍在本市工作的单位城镇集体户籍人员。(2)在本市落有城镇户籍,且父母户籍在外省市,或父母双亡,或父母离异后随父母一方生活,但共同生活一方死亡,父母另一方由于再婚等原因,无法取得联系或不能与其共同申请的18岁以上未婚人员。(3)18岁以上未婚 “三无”人员(指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此类人员申请时须提供各区安帮办出具的证明材料。(4)年龄在30岁以上的未婚人员。申请家庭补贴人口确定后,其收入、财产计入家庭总收入、总财产,其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家庭住房面积认定。
《通知》明确了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家庭住房面积认定的计算方法。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申请家庭原住房被征收(拆迁)、出售或置换后,家庭成员再购买住房的,按所购买的住房面积计算。参与分摊面积人员名下有住房的,须与申请家庭住房面积合并计算。申请家庭自有住房,现住房使用面积按房屋权属证明上记载的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计算。其中,平房系数为1.2,无电梯楼房系数为1.4,有电梯楼房系数为1.6(房屋权属证明记载为建筑面积的,统一按该系数换算成使用面积)。申请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现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使用面积计算,即计租面积加阳台面积。申请家庭居住非成套或成套伙用住房,伙用户数在2户以上的,须由申请人提供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包括住房伙用面积、伙用户数等)。伙用面积按户平均后,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住房为共有产权的,房屋权属证明上有住房面积共有份额记载的,按申请人在该住房上所占的份额面积计算;无共有份额记载的,按共有人数平均分摊现住房面积。申请家庭在市场上租赁的住房不作为现住房面积计算。申请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住房不作为现住房面积计算。
此外,《通知》明确,已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仅指2008年以前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小区)配租的家庭,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离婚后,可向户籍属地区住建委申请人口调减,对于共同申请的离婚人员未成年子女,应依据离婚协议或法律文书记载,与其抚养人一并调减或保留。享受住房保障且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的家庭,在住房租赁补贴(二类)与住房租赁补贴(三类)互换时,其家庭人口没有变化,家庭成员名下他处无住房,均按符合住房保障住房准入条件认定。
市内六区持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优抚对象身份证明的部分优抚对象、持伤残人员证及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的伤残人员,其家庭住房、财产符合准入条件,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一类)。残疾等级在六级(含)以上的伤残军人(伤残军人等级为十级,六级及六级以上为重残),其家庭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时,能提供户籍所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具的肢体、视力残疾证明的,可享受公租房优先摇号选房待遇。
公有住房承租人经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将公有住房转租给持有《天津市住房租赁补贴(二类)资格证明》或《天津市住房租赁补贴(三类)资格证明》的住房困难家庭并签订公有住房转租协议书的,在困难家庭享受租房补贴期间,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只按届时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不再收取公有住房转租收益。各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在与转租人签订公有住房转租协议书上注记“同意转租困难家庭”。(天津日报记者陈璠)
责任编辑:wb001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21/0711/456167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