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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双十一购物 “五大陷阱”和“六条对策”

2020年11月05日 16:22

今年“双十一”即将到来,各路商家又到了施展浑身解数开展促销活动的集中时期,消费者热情高涨,促销活动一多,难免鱼龙混杂,其中比较典型的有以下几个:

陷阱一:红包打折套路多

“双十一”期间,购物津贴、优惠券、打折、店铺红包、满减红包、奖励红包层出不穷,计算规则复杂,促销手段花俏,消费者被漫天的促销活动迷晕了头脑。特别是一些商家在“双十一”前先涨价后降价,合理规避了监管部门对“原价”的认定,故意设计了打折的假象,再借由各式各样的低价宣传,刺激消费者集中消费。

陷阱二:品牌相同质不同

部分商家为了增加“双十一”销量清理库存,会将部分特殊型号和库存商品包装为“电商专供”,用于线上降价促销。与传统渠道品牌商品相比,“电商专供”商品主打价格优势,宣传“无中间商加价”,特别是在电器、服装等商品中,消费者一旦购买了“电商专供”商品,在后期使用环节可能出现质量差、维修难的情况。

陷阱三:直播带货炒氛围

随着直播带货越来越红火,越来越多的名人进入直播间,通过网络直播带货。利用消费者的趋同与从众心理,在直播间里主播不断制造爆买氛围,满屏的弹幕,煽动性的语言,不断刺激消费者跟风消费,营造了一种“不买就是吃亏”的假象,煽动消费购买了本不需要购买的商品。

陷阱四:现金不够消费贷

各路电商纷纷开通金融服务,各家银行主动为持卡人提升消费额度,以积分、红包、打折等形式,诱导消费者借贷消费、超前消费、透支消费,特别是个别平台在没有明显提示消费者的情况下为消费者开通了信贷支付,给消费者造成了逾期还款、承担分期手续费和高额利息等额外风险。

陷阱五:收钱迅速发货慢

价格优势是消费者在“双十一”期间集中采购商品的主要原因,但一些商家在销售页面上不标注或以不显著方式标注发货时间,导致消费者购物后以“缺货”“售罄”或者“备货不足”等原因长时间不发货,导致消费者难以及时使用到选购商品,造成日后纠纷。

为应对上述五个陷阱,我们提醒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冷静参与、依法维权。我们的对策如下:

对策一:选择信誉良好的优质商家

尽量选择经营时间长、信誉度高、访问量大、资质齐全的购物平台及商家,防止误入钓鱼网站购物。仔细查看卖家信用等级及买家对其所做出的信用评价记录。一定要使用正规的第三方支付软件。

对策二:用好无理由退货这一武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网购商品除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外,消费者在七日内可以要求商家无理由退货。此外,消费者收货时要认真查看商品的规格、型号、数量等是否与订单一致,是否腐坏变质,是否超出保质期,性能、质量是否符合网上描述展示等,如发现类似问题要立即存证,以备日后维权。

对策三:留存交易凭证和沟通记录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商家在网站上展示的促销信息、与商家的沟通记录、订单页面的商品表述及消费者留言均是维权的关键证据,一些交易的关键信息一定要截屏保存。特别是购买商品后,一定要索要发票或收据,作为消费者日后维权和商品享受三包服务的重要凭证。

对策四:买前沟通弄清促销规则

面对各式各样的低价宣传,建议消费者充分了解商家的促销规则,关注商品价格变化,规避打折陷阱,理性消费;对于预付定金(订金)的商品,分清“定金”与“订金”的区别,谨慎下单,避免事后因不了解促销规则发生消费纠纷。

对策五:适度消费避免浪费

要有计划的消费,购买商品时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购买,不要因为受到商家“第二件半价”、“第三件0元”等促销手段而过度囤货,尤其是不要购买过多容易变质的水果生鲜及保质期较短的商品。

对策六:发现问题第一时间依法维权

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发生消费纠纷时,要第一时间与卖家或购物平台联系协调,如不能协商解决的,消费者可拨打88908890市便民服务专线投诉或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

文章来源:http://life.72177.com/2020/1105/454326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