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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倒计时1个月,这些知识点要掌握!

2020年11月02日 08:36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这一条例的实施将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诸多变化。垃圾分类也将正式进入我们的生活。根据《条例》规定,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处罚。下面,咱们就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条例的相关规定。

科学合理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类别是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前提和基础。天津将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灯管、废电池、废药品、废温度计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烟头、被污染的纸张、一次性餐具等。

为使《条例》真正落实到位,天津市根据2020年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

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社区服务活动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或者在收集、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同时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将依法查处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依法认定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实施惩戒。

此外,《条例》还在生产、流通、消费、办公等领域规定了促进源头减量的措施,包括清洁生产、产品包装减量、快递包装物减量、限制一次性用品的使用等。按照“鼓励性和强制性、操作性和引领性”相结合的思路,促进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

一方面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鼓励其他企业、社会组织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另一方面,条例限制一次性用品的过度使用,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实行绿色办公,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餐饮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旅游、住宿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违反者将受到处罚。同时,对商品过度包装、一次性塑料制品、闲置物品再使用、组织净菜上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随着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垃圾产生总量也不断增加。据了解,本市常住人口1500余万,日产生活垃圾约1.2万吨,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与垃圾增长量不相匹配的矛盾日益凸显。现有文件规定已不适应生活垃圾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通过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明确监管部门职责,细化管理措施。《条例》的实施对于指导规范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津云新闻记者段玮)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20/1102/454291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