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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互联网+”医疗服务 医保支付有“法”可依

2020年10月21日 14:15

为规范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医保管理行为,市医保局日前发布了《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2022年10月31日废止。

“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是指我市依法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涉及医疗保障工作的机构申请签约、价格和医保支付、医保联网结算、协议管理、审核结算、基金监管等管理活动。

我市依法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可按照自愿原则,由其实体医疗机构依据管理权限向市医保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提出签订“互联网+”医保补充协议申请。

签订“互联网+”医保补充协议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实体医疗机构已纳入我市医保协议管理;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已获得互联网医院、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资质;依托国家医保电子凭证系统和国家移动支付系统,能够按要求接入“互联网+”医保联网结算系统;医院信息系统应能够区分正常业务、异地服务业务和“互联网+医疗”服务业务。按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在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方面,《办法》规定: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满足医学基本需求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不超过政府部门公布的价格标准收取服务费用,价格标准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在满足医学基本需求的基础上,改善生活品质、提升就医体验等非基本需求的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设立“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应属于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准许以“互联网+”方式开展、临床路径清晰、技术规范明确的服务;应面向患者提供直接服务;服务过程应以互联网等媒介远程完成;服务应可以实现线下相同项目的功能;服务应对诊断、治疗疾病具有实质性效果。

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特定患者的服务,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不涉及医疗核心业务的服务,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医学咨询、健康管理、便民服务、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管理、远程查房等。已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以变换表述方式、拆分服务内涵、增加非医疗步骤等方式或名义增设新项目。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的互联网诊疗服务,应在其线下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不得超出其互联网诊疗科目范围。仅限能够在线独立完成的常见病、慢性病复诊。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的互联网诊疗服务限定医保支付病种,符合医保支付病种范围的,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不符合医保支付病种范围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定点医疗机构在线开具的处方,参保患者选择本院购药的,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并经药师审核后按规定上传医保结算系统;参保患者选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必须有定点医疗机构医师电子签名和药师审核,并经定点零售药店药师审核后按规定上传医保结算系统;参保患者也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在线开具的处方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直接购药。

定点医疗机构在线开具处方的药品费用,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由医保基金按规定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配送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20/1021/454182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