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纸张 字号选择:超大 行高 带图打印 返回原文

首页 > 资讯中心 天津

天津津南区人民法院运用“微开庭”功能审案

2020年10月15日 11:29

近日,津南区人民法院运用移动微法院“微开庭”功能妥善审结了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这是一场跨国网络庭审。

原告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告于2017年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以贷款方式购买原告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2019年双方因故达成解除协议书,约定解除已部分履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该房屋在不动产登记机关的抵押权涤除手续及网签备案解除手续,原告将被告向银行的按揭贷款清偿并退还被告购房款。但被告未履行解除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原告多次催促无果,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收案后,在第一步送达起诉状、应诉材料的环节上就遇到了难题,被告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被告户籍地址和买卖合同中预留的送达地址也查无此人,几经辗转拨通了被告母亲的电话,却得知被告在一个月前就前往澳大利亚工作,不知何时能回国,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为推动纠纷化解,法官向被告母亲明理释法,说明不能以身在国外为由不履行合同义务,让其做被告的思想工作;继而与原告企业说明利弊,长时间不办理该网签备案解除手续既占用企业资金,又使房屋不能再次投入市场进行销售。经法官多次调解,最终达成由原告开发企业补偿被告部分贷款利息,被告配合原告继续履行解除协议书相关内容的调解意向,并将通过天津法院微开庭网络庭审程序组织调解。

根据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即使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也无法将调解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至被告处。法官开拓思路,要求被告用视频录制书写委托书的全过程,分别委托其母亲和国内律师作为案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将该委托书邮寄至国内。最终,法官将调解书送达给案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针对一方当事人在域外的案件,承办法官结合疫情防控情况,在公正与效率中找到最佳结合点,高效优质地审结涉企案件,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20/1015/454114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