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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建居住区应配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设施

2020年08月14日 22:41

新发布的《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在新建居住区结合幼儿园配置情况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期投入使用。

日前,我市发布《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提出,本市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的原则,为家庭履行婴幼儿照护主体责任提供支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为确有需要的家庭提供服务。

结合新建居住区幼儿园配置情况建设

《实施细则》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在新建居住区结合幼儿园配置情况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期投入使用。

规模在1万人以上的新建居住区,原则上按照不少于4托位/千人的标准,结合幼儿园配置情况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老城区、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遵循规划匹配、建设补缺、综合达标、逐步完善的原则,深挖社区空余场地资源,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

各区人民政府在推进老旧小区提升改造工程中,应综合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通过完善规划方案、加强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改善公共活动区域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

各区人民政府应指导街道(乡镇)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按照社区适龄人口数,合理规划和布局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及活动设施。提倡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服务设施,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

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应结合实际需求,统筹考虑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内容。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鼓励用人单位兴办,鼓励幼儿园开托班

鼓励用人单位兴办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解决本单位职工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问题,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产生的设施维护、人工服务等费用,可按规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公办、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积极探索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资源供给。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市和区政府要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为社会力量提供多方面支持。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食品应留样48小时,监控保留90日

《实施细则》同时要求,托育机构场地应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托育机构功能布局、建筑设计、设施设备应以保障安全为先。托育机构的建筑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和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的规定。

托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托育机构安全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托育机构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据相关规定,提供餐食服务。为婴幼儿提供的食品和饮用水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强饮食卫生管理,食品应留样48小时,确保食品安全。

托育机构应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实施封闭式管理,安装防入侵报警设备和全面覆盖婴幼儿生活、活动区域及与外部联通的出入口监控系统,保障24小时设防。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本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所需必要资金保障工作,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保障日常办公、监管与指导、专业研究和人才队伍培养等工作。

《实施细则》提出,到2020年,全市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工作机制初步建立,家庭科学养育指导能力进一步提升,各区大力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启动试点建设工作,分别建成1至2家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2025年,全市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家庭科学养育指导能力显著提升,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持续建设完善,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20/0814/453736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