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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场主体住所登记出新规:放宽互联网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和一照多址登记限制
2020年07月27日 10:04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委了解到,日前,我市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活动,合理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场地资源,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优化市场主体营商环境。
《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自2015年7月20日开始实施,五年来释放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资源,降低了市场主体登记成本,促进了市场主体便利准入。但随着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对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又提出新要求,市场主体也有更多需求,为保持制度延续性,持续释放场地资源,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我市城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市政府决定修订完善,重新发布。
《办法》明确“本市各类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由申报人对申报登记地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申报人应当对申报登记地址的权属关系、法定用途、安全使用、租赁协议、地址信息的有效性等方面作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并对承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办法》主要亮点包括:拓宽住所登记场所范围;推动一址多照规范管理;放开一照多址适用区域;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核验服务防止虚假登记;强化落实协同监管责任;通过登记监管统一标注;市场主体完整保留材料。
《办法》允许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的网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明确各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可以自主将集中在各创业园、产业园、创业空间、孵化器等的地址的全部或一部分用来进行集群登记,实施统一规划和管理;进一步放宽一照多址登记限制,本市市场主体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外任一辖区从事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对住所登记要求的,均可实行一照多址备案登记。
放宽准入同时,《办法》还强化主体责任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是市场主体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情形;二是规定市场主体有义务妥善保留好承诺事项的相关文书材料,以便日后监管中,行政机关要求出具相关材料进行检查时提交出示;三是市场监管部门将住所登记信息共享至规划、城市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消防、安全监管等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实施监管;四是推行住所信息检验,对经核验的住所信息进行标注,防止虚假登记;五是对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应当进行地址信息变更的,由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在登记系统中进行标注;六是将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向社会公示。(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责任编辑:wb001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20/0727/453577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