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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提示:注意留存电子证据

2020年07月12日 15:58

针对今天公布的上半年消费投诉典型案例分析,为更好维护自身消费权益,市消协发布消费提示。

《民法总则》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暴发于春节消费旺季期间,对正常的消费产生了冲击。市消协呼吁消费者和经营者秉持调解协商、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建议经营者在疫情特殊时期严格履行法定责任、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妥善处理相关消费者合理诉求,尽力为消费者减少损失。

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细化了电子数据证据种类,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市消协提示广大消费者,越来越多经营消费行为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要注意留存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产生的相关电子信息证据,以有效的维护合法权益。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不成,可以请求消协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依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20/0712/453442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