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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支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序复工复产

2020年03月18日 14:42

3月17日,在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98场新闻发布会上,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副主任石玉颖介绍,为支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尽快有序复工复产,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市市场监管委2月17日印发了《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服务企业的若干措施》,2月19日印发了《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服务企业的第二批措施》,总共提出了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延长行政许可和审评换证期限、减免质量检验检测服务费用等23条帮扶措施。

3月15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下面,对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的措施做简要介绍。

关于提升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

推行“网上办、零见面”。天津企业登记已实现无介质、无纸化、无费用全程网上办理,通过大力宣传,今年2月份企业设立登记网上申报率达98.66%。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改造提升全程登记电子化系统,不断提升满意度。加强线下指导。对因特殊情况确需线下办理的登记事项,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电话、邮箱、传真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指导申请人准备登记材料。放宽个体工商户跨区迁移限制。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场所涉及行政区划变更的,原来按照“一歇一开”程序办理,流程较为复杂。《若干措施》实施后,个体工商户跨区迁移的,可以直接向经营场所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极大简化了办理流程。

关于放宽经营异常状态标记条件

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报送截止时间由6月30日延长至2020年底,同时对通过登记的登记场所或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暂不标记经营异常状态。

关于顺延相关许可有效期限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含特殊食品)个体经营者所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结束后30个工作日。

为有效解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企事业单位员工就餐难题,在保证食品安全前提下,市场监管部门对临时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服务的规模以上餐饮服务经营者实施备案管理。

关于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桥梁纽带作用

为有效解决用工难问题,天津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已开通了复工复产用工信息平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搜索并关注“天津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微信公众号,查询了解支持复工复产有关政策和分类防控指南。天津市个体劳动者协会与律师事务所合作,每周五下午2—5点开通法律服务热线(022-24452141),提供复工复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

关于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资源

目前,各区人民政府正在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秩序的原则,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各区制定的负面清单以外的区域,市场监管部门允许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进一步降低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的制度性成本。

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在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豁免登记,进一步拓展个体经营者就业渠道。

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在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报以及实施审慎监管方面,市场监管部门采取了哪些新举措?

石玉颖介绍,天津市应报送2019年度年报的个体工商户为65万户,受此次疫情冲击影响,当前个体工商户年报率仅为9.2%。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市市场监管委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延长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报送时间至2020年年底。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规定,个体工商户报送上一年度年报的法定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市场监管部门将个体工商户年报截止时间放宽至2020年底。这意味着对年底前报送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免于标记经营异常状态。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通过企业在年度报告中公示的联系电话或工商联络员电话可以取得联系的,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个体工商户,暂不标记经营异常状态。

(津云新闻记者张赫洋 侯沐伟)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20/0318/452747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