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中心 天津
近期天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卫生监督处罚案件信息通报
2020年03月12日 20:03为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本市卫生监督机构严厉打击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查处一批相关违法案件。为警示震慑违法行为,提示提醒广大市民,3月12日,天津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发布近期天津立案查处的医疗卫生案件信息。通报如下:
1.河北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对天津河北天泰门诊部监督检查发现,该门诊部未按规定开展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西青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对天津市西青区宾水医院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医疗废物暂存间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津南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对天津市津南区仁健诊所(刘某某)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存在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河东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对天津河东仁和门诊部(杨某某)监督检查发现,该门诊部存在在非贮存地点堆放医疗废物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拟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津云新闻记者李佳萌)
责任编辑:wb001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20/0312/452667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