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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 骗保最高罚款5倍
2020年03月12日 16:53《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今年3月1日起施行,这与本市现行政策相比,有哪些变化?在昨日下午召开的天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发布会上,市医保局副局长张铁军对条例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立法意义
有效解决天津医保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把近年来实践中成熟的经验做法以立法形式加以固定,使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加成熟和定型,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
《条例》共8章52条,对参保缴费、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经办服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
三大变化
落实国家和本市重大改革发展举措
明确要求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协同发展工作机制;明确定点医药机构选定实行协议管理,不实行行政审批;新增监督检查一章,强化基金监管;明确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明确要求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医保费用优先实行联网直接结算。
充分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明确各类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保;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并对困难人员参保由政府全额补助;明确了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和政策,享受待遇条件、待遇种类等内容;要求定点医药机构优先在报销范围内提供合理医药服务,防止自费药品滥用;明确建立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单位、人员信息安全。
加强基金监管严打欺诈骗保行为
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负有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有效运行的监管职责,把职责提高到政府层面;明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监管职责,强化属地监管;明确定点医药机构职责,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加强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要求参保人员不得出借、出租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卡)。
严打骗保
明确提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实时监测,提高执法的精准性。
明确对涉嫌骗保的人员拒不配合调查时可以暂停其联网刷卡结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患者全额垫付,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后,方可对垫付费用审核、报销。
明确要求医保部门会同卫生健康、公安、药品监管等部门建立健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开展联合检查。
特别明确了对涉嫌骗保的单位和人员有拒绝调查、逃匿或者转移、隐匿、销毁证据等行为,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置。
加大处罚力度,将骗保的罚款幅度提高到骗取金额的3到5倍,将处罚幅度下限从2倍提高到3倍。
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将其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责任编辑:wb001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20/0312/452664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