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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发布:近期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通报

2020年03月05日 01:45

为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自天津启动一级响应以来,市、区两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行政,严厉打击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查处一批相关违法案件。为警示震慑违法行为,提示提醒广大市民,3月4日,天津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发布近期天津立案查处的公共场所案件信息。通报如下:

2020年02月06日,和平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对天津和平华侨医院监督检查发现,该医院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已经调查终结,拟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020年02月17日,河北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对天津河北润祥门诊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门诊部正常开诊,且未设立预检分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020年01月30日,滨海新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对天津滨海新区义禾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第一诊所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存在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使用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等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020年01月30日,滨海新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对天津滨海新区义禾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第一诊所监督检查时发现,执业医师刘某某在从事诊疗活动中未按规定开具药品处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020年02月01日,滨海新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对滨海新区胡家园街道一疙瘩村卫生室监督检查发现,该卫生室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的天津市滨海新区佳成苑4栋1门103号开展诊疗活动。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津云新闻记者李佳萌)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20/0305/452496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