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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离保障:保单变更胜过退保
2013年05月31日 23:00离婚,不仅人要分开,财产也需要分割。随着保险在家庭资产配置中的比例不断升高,婚变保单处置日益受人关注。保险专家提醒婚变家庭妥善安置保险资产,除了退保分割现金价值,还可以灵活运用保险公司的保单变更服务,根据家庭和保险的具体情况,通过变更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等方式延续保障,避免退保损失。
婚前婚后购买保险分割方式不同
有统计称,目前在拥有良好保险意识、注重用保险进行资产配置的家庭中,保费占比可以达到家庭总收入的5%至10%,对应的保额接近5年以上的家庭收入总和。
不同家庭的保险购买过程往往不同:有的保险可能是在婚前购买,一方独自完成缴费,婚后已经享受保险收益;有的保险则是婚后购买,夫妻共同缴费,离婚时可能缴费还未完成。
此外,具体的保险组合也不尽相同:除了夫妻各自为自身投保的情形外,一些家庭也会选择购买家庭共享保险产品,如被称作“爱情保险”的夫妻联合人寿产品,以及用“一张保单保全家”的保险产品等。
当婚姻遭遇变故,保险作为一项资产需要分割的时候,应该如何处置?
保险专家表示,如果保险在婚前购买,一方独自完成缴费,且婚后已经享受保险收益,那么除夫妻另有约定外,属于个人财产,如遇离婚,这部分保障及收益归属权将不受影响。
但是,实际生活中,很多保险都是在婚后购买,保单存续期长、现金价值大,往往是夫妻共同缴费,且在离婚时,可能这部分保险缴费还未完成。对于这类情况,明亚保险经纪公司金牌经纪人李彦鹏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以一方还是双方名义为夫妻共同投保,并在此期间取得保险金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购买的人身险赔偿不需分割
离婚时婚后保单分割方式有两种:退保后分割现金,变更投保人或转让保单。
具体来说,如果一方为自己投保,且没有受益人或受益人是自己时,离婚可以不必终止保险合同,但投保人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相应补偿。
此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各类人身保险金,如因人身伤害或疾病获得的保险赔偿,因其具有特定用途,应归取得保险金的一方所有。这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中规定的“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财产”。这部分保险金只能归个人所有,离婚时不能要求分割。
离婚时退保不是最明智选择
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互为夫妻的人身保险来说,由于该类保险是基于夫妻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保险利益,一旦离婚的事实发生,则夫妻权利义务终止,多数投保人直接选择终止保险合同,退保后的费用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但是,这样的做法可能不是最明智的选择。中德安联保险专家介绍说,根据我国的保险法规定,只要投保时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处于婚姻状态,即存在保险利益,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影响这份保单继续有效。
依据保险合同,大部分长期保险计划在缴费期内退保,消费者只能退回账户的现金价值,提前退保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特别是针对家庭设计的“爱情保单”和“全家保”等类型的保险产品,本身在投保理念上就有着组合投保的高保障、低保费优惠特点,如果退保后再各自投保,要想获得相同的保障额度可能要多付出10%至20%甚至更高的保费。
可用保单变更服务延续保障
中德安联保险专家认为,如果能够通过双方友好协商,继续以分摊保费的形式延续现有保障是最理想的选择。但如果确实无法继续共同缴纳保费,则要注意及时办理变更或退保手续,因为如若对保单不加处理,保险事故发生后,保单的受益人仍然会得到保险金,并且是个人财产,另一方不能主张该费用。
事实上,消费者可以灵活使用保险公司的保单变更服务,根据家庭和保险的具体情况,通过变更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等方式来延续保障。
业内人士表示,身故受益人和投保人信息,是离婚涉及的保险信息变更最常见类型。其实变更流程并不复杂,如在一些保险公司,只要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的《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连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变更后的受益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同带到保险公司营业网点进行办理即可,或者还可以通过委托授权委托他人办理。
责任编辑:wb001
文章来源:http://finance.72177.com/2013/0531/45245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