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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假冒口罩,涉案金额达四百余万元,抓!
2020年02月22日 20:35疫情当前,口罩既是商品,也是救命物资,是打赢疫情防疫阻击战的关键一环。目前口罩市场需求度高,一些不法分子却趁机购入、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牟利。在2月22日下午举行的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副总队长任爱国通报了一起涉案金额达四百余万元的案件。
【案件通报】
据了解,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于2020年2月14日对天津市长江医药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一案进行立案调查。调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长江医药有限公司违法行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1月21日上午获知河北省保定许某有低价“3M”民用口罩这一信息后,中午便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叶某汇报。叶某当即决定公司购买,当日其组织人员车辆下午三点就赶到河北省保定许某处购进“3M”口罩,并通过公司销售渠道对外销售,1月22日当天全部售出。1月23日叶某决定再次购买口罩,当晚从许某处提货,并于24日全部售出。该公司这两次购进涉案口罩6.4万个,销售价格从每支2.5元到5元不等。
二、以段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首的共同违法行为
段某1月22日到许某处以公司名义采购口罩时,见有利可图,便伙同赵某等3人私下凑钱共同采购上述“3M”口罩。
段某1月22日和23日期间又伙同徐某等4人从许某处购进“3M”口罩,并通知与他们熟悉的销售人员以个人名义对外销售,并于24日全部售完,构成共同违法,与长江医药公司无关。
两个共同违法行为共计购进口罩21.1万个。
三、段某个人违法行为
段某1月23日以个人名义从许某处购买“3M”口罩5万个,全部售出。期间段某从许某处领取其介绍购买“3M”口罩业务好处费提成10万元。
四、王某个人违法行为
王某作为该公司业务员在伙同段某几次去河北保定提货过程中,获取了许某的联系方式和提货地址,他隐瞒公司和段某,也以个人名义在22、23日分两次从许某处购买口罩2万个,并全部售出。
上述当事人购进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在明知上述商品来源不明,采取了购货入库不入账,资金个人结算,不在法定财务账体现,订立攻守同盟,并通过删除相关交易痕迹等方式隐匿证据,逃避法律打击。
根据上述事实,长江医药公司及段某等人,以低于市场正常价格,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假冒侵权“3M”口罩,对外销售,符合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假冒商品流入市场后,经过层层加价倒卖,销售到近百家药店和企事业单位。
根据目前取得的证据初步估算,长江公司、销售人员,分销商和零售药店,合计涉案金额达四百余万元。上述单位和个人,在疫情期间,以获取利润为目的,销售假冒商品,行为恶劣。天津市执法机关将对上述单位和个人从重从快予以行政处罚,已向河北省市场监管局通报涉案口罩来源线索。
【给您提个醒】
在发布会上,任爱国代表市场监管委执法机关提醒广大经营者,保护企业合法正当权益的同时,但对于利用市场物资暂时紧俏,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严惩。
同时任爱国也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购买商品一定要到正规渠道和商家购买,保存好购物凭证,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答记者问环节,任爱国解答了市场监管部门对案件追根溯源采取的措施。
“主要依托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两个渠道。首先,我们每天中午12点汇总各类投诉举报线索和各区局办理的案件,对全市范围内市场监管领域办理的投诉举报线索和案件逐日逐件梳理排查,通过大数据分析和研判,切实做到精准打击、高效打击。同时,坚持以’追源头、查下线、全链条’为目标,对正在查办的案件,均要追溯上线源头和销售下线,坚决做到’源头查不清不放过,去向查不清不放过’,对违法行为形成进行全链条打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同时,针对记者提出的”市场监管部门什么样的案件需要同公安部门衔接,具体是如何操作的?“的问题,任爱国回答:
“主要为产品质量、医疗器械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分别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即涉嫌犯罪)、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销售的医用器材,如口罩,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涉嫌犯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即涉嫌犯罪)。”
“市场监管部门严格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相关违法行为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依托市场监管部门同公安部门建立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做好线索通报、证据移转、信息共享等工作,与公安部门精准对接,充分发挥与公安部门协同的优势,对违法行为全面进行打击。”(津云新闻记者马扬洋 侯沐伟)
责任编辑:wb001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20/0222/452233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