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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天津各法院用信息化手段处理案件 庭审“零跑腿” 案件“隔空办”

2020年02月22日 15:42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最大限度避免人员接触,本市各法院纷纷采取网上开庭、调解等信息化手段处理案件,既及时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办案效率,同时也有效阻断了病毒的传播途径。

网络调解 双方达成协议

“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经网络庭审确认笔录即生效,双方有无异议?”日前,在津南区人民法院网络调解室,法官正在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9年3月,原告驾车在高速公路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受伤及车辆损坏。原告的人身损失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后,又就其财产损失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其车辆损失。2020年1月,承办法官接案后,通过卷宗初审发现争议较小,适合调解解决。法官助理先与外地保险公司联系,确定了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又组建微信调解群,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与调解。春节前,原、被告达成初步调解协议,并与承办法官约定春节后再到法院办理手续。疫情发生后,原告律师受疫情影响无法返津。承办法官与双方沟通,确定通过网络庭审方式办理案件,最终以16450元的赔偿金额达成调解协议。

网上开庭 公正不会迟到

法官穿法袍、戴口罩,面前还有一台大电视——这是蓟州区人民法院正在开庭审案。

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蓟州法院法官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后,采取了灵活的互联网开庭方式,对一起公告开庭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进行审理。该案件因借款人逾期未还清贷款,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及利息,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当日准时开庭,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坐在法庭,面对电视屏幕里的原、被告双方,在三方可视的情况下,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活动,整个过程紧凑、流畅。

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在线阅读庭审笔录并进行确认。蓟州法院近期将借助此种方式对多起案件进行庭审,确保在疫情防控期间,及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让公平正义不迟到。

在线质证 手机扫码签字

近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也以互联网在线方式审理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原告系北京某影视营销公司,诉称其以被授权的方式获得某部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作品于2009年上映,虽然已过热播期,但商业价值仍然很高。原告主张被告某电视公司未经其同意及授权,在其经营的某互联网电视平台上,传播了涉案作品,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在向被告送达后,被告向承办法官表达了与原告的和解意向,原告亦认可和解,但双方并未在给出的期限内达成和解协议,法官遂安排开庭审理。考虑到当前疫情形势严峻,特别是其中一位代理人身处疫情重点地区,而另外一位代理人则是从山东老家刚刚返回天津,尚处于居家自我隔离观察期间,法官建议使用互联网在线庭审方式。庭审中,法官按程序开展法庭调查,组织当事人在线质证,双方当事人核对笔录准确无误后,用手机扫描电脑界面上的二维码进行签字确认,庭审过程流畅有序。

远程验证 拍卖船舶授权

天津海事法院执行局通过微信视频和执行指挥系统,与远在浙江舟山的当事人完成拍卖船舶授权的远程验证,成功解决了浙江某海运公司参与该院船舶拍卖的程序难题。

天津海事法院执行局近期组织一次船舶的网上拍卖,浙江某海运公司由自然人贺某代表公司报名参加竞买。但是,眼看拍卖在即,却因疫情形势严峻,贺某难以按规定时间来院查验授权。贺某忐忑不安地打电话给执行局法官,恳请帮助。法官认真合议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决定通过执行指挥系统与在线视频的方式办理买船授权验证手续。法官开通微信视频和执行指挥系统,经过一个小时的视频会议,展示了所有文件并签字确认。整个过程全程录制,远程完成了当事人参与船舶拍卖的验证程序。(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20/0222/452227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