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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用工关系有了“明白纸”

2020年02月09日 11:48

为了更好地完成疫情期间人事管理指导工作,市人社局日前发布了《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

指南中明确指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因疫情防控有关因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隔离、紧急措施结束。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防控隔离没有提供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全额支付工资。

疫情防控隔离职工在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可按规定享受3至24个月医疗期,在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80%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此外,三类人员可享受疫情防控隔离职工有关政策,包括:对湖北省来津、返津人员,由所在街道和乡镇进行14天的隔离健康观察、限制外出;对疫情较严重地区来津、返津人员,由所在街道和乡镇进行备案,进行居家医学观察14天;对密切接触者和高度怀疑人员,严格隔离医学观察。

由于春节假期延期,工资支付也成了职工关注焦点。指南中指出,延长的春节假期属于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延长春节假期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在家办公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对不能安排补休的,按延长春节休假期政策支付职工加班工资。

因疫情防控需要,武汉等地关闭了离开本地区的交通通道,导致部分职工无法按期返岗,在此期间职工工资暂时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每天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的限制。

对于权益维护方面,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可通过劳动监察服务窗口维权,更鼓励采取“不见面”方式,对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因疫情影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20/0209/451894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