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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零售药店实施疫情防控期发热、咳嗽病人购买相关药品登记报告制度

2020年02月05日 13:45

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委获悉,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实施全面排查和精准摸排,充分保证用药安全,掌握药品购销情况,坚决打击囤积问题,切实保障全市人民健康利益。

一、保证药品供应稳定可靠

充分调动药品经营企业积极性,发挥企业联盟作用,信息共享、广泛开拓药品采购渠道,保障防疫药品稳定的市场供应。各药品经营企业要严格履行经营质量管理的主体责任,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确保所经营的防疫药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督促、检查、指导,保证药品供应稳定,并按照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用药用械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指导规范药品经营企业保证防疫药品质量安全可靠,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置。

二、掌握药品多购和特殊资源去向

全面掌握从药品零售企业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人员相关信息,充分发挥零售药店网络覆盖优势和早期监控作用,有效控制感染源,即日起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对发热、咳嗽用药实行实名制购买。充分发挥零售药店在防疫一线中的积极作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摸查和“实名制”宣传解释工作,对相关购买信息逐一登记。

(一)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安排专人负责落实日报制度。并按表格做好登记(含线上与线下)。对拒绝提供相关信息者,暂不销售上述药品。于每日10点前将前一日截止到凌晨12点的信息以Excel电子版登记表的形式上报各区局。

(二)各区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及时收集本辖区药品零售企业(单店+连锁门店)每日登记情况,并于每日12点前通过OA报送至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内勤(联系人:田方晴)。数据要真实、准确,不得不报和漏报。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药监局。

(三)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及时将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并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报告的零售药店要及时约谈、责令改正,确保信息登记完整准确。

(四)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收到各区市场监管局上报信息后,及时进行汇总,以日报形式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处,为防控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五)因涉及个人信息,应确保信息传递工作保密,不得外泄。

三、坚决打击有货不卖、囤积惜售问题

(一)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让企业特别是批发和零售企业了解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法律后果,不能触碰红线。

(二)加大巡查力度。通过监督员和执法人员的每日巡查检查,经常了解企业库存情况,及时对存在有货不卖、商品惜售行为的经营者进行提醒告诫,不得囤积。

(三)加大对囤积防疫用品的打击力度,深挖细查举报线索。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对涉嫌囤积居奇举报线索绝不放过,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津云新闻记者吴宏 李佳萌)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20/0205/451812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