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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人员四个特殊时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必须支付全额工资

2020年02月05日 10:39

 “三类特殊人员在四个特殊时期,企业必须全额支付工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在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力社保局副局长李惠廷针对延迟复工期间劳动关系如何处理,工资如何支付等广大企业、职工关心的话题,做出解答。

据李惠廷介绍,三类特殊人员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四个特殊时期是指在其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这些条件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这类特殊人员,不论是假期期间,还是延迟复工期间,企业都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额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这些情形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合同期限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通过这一政策,稳住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岗位和收入,打消他们的后顾之忧,让他们安心配合政府开展疫情防治工作。

按照政府通知要求延迟复工的企业,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按照关于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即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最长1个月),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与劳动者协商解决。

按照政府通知要求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在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依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在企业提供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前提下,要求职工复工,职工无正当理由拒绝复工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如果企业没有执行有关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职工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或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此外,在延迟复工期间,如果企业强制职工休带薪年假,是不被允许的。但如果企业确实遇到了很大困难,职工如果自愿同意休带薪年假,可以互相协商。(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20/0205/451799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