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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社局:对处于“隔离观察期”职工 企业不得解雇工资全额照付

2020年01月28日 10:13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快报

 “被隔离期间,工资怎么算?”“因为隔离不能上班,老板要解雇我怎么办?”

疫情当前,面对隔离观察所造成的脱岗、缺勤,许多职工不免担心薪资会受到影响。对于此类疑问,昨天下午举行的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市人社局副局长李惠庭的回答给广大职工吃了一颗“定心丸”:“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全额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及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紧急措施结束。紧急措施结束后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有3至24个月医疗期,并向其应当支付病假工资。

发布会上,李惠庭还介绍了工伤保险新政,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开辟工伤服务绿色通道,简化工伤申报手续,在单位承诺“容缺后补”材料后,即时申报即时认定工伤;同步进行工伤医疗费联网结算,优先进行待遇审核,实行快审快结。

为防止疫情扩散,市人社局下发通知,明确要求,自即日起,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暂停开展线下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并暂停在我市辖区内举办各类现场招聘活动,暂停组织我市企事业单位赴外省市参加现场招聘活动及各类人力资源论坛、讲座、报告会、培训等活动。(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20/0128/451662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