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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5月1日起实施

2020年01月20日 21:55

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区域协同统一对有关污染防治做出全面规定的区域性立法,率先在省级层面为全国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了制度范本。

随着大气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天津市空气质量显著改善。与2014年相比,2018年底本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降低28.3%,达标天数增加24天,重污染天气数减少10天,PM2.5、PM10、SO2、NO2浓度分别下降36.1%、39.8%、75.5%、14.8%。与此同时,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出现新情况,根据大气颗粒物源解析研究结果,影响本市空气质量主要因素的贡献率也在不断变化,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对细颗粒物(PM2.5)的浓度贡献已从2014年的17%升至2018年的24.7%,影响日益凸现。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19年底,全市机动车保有量约为310万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约6万台。由于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大、流动性强、排放情况复杂,导致污染治理工作成本高、难度大。进一步精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特别是防治重型柴油车排放污染,要依靠科学、完备、严格的制度设计。通过制定这部“小切口”的专项立法,将本市污染防治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举措固定下来,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引领和推动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

据介绍,本条例统筹“车、路、油”综合治理,强化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正常使用机动车的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不得拆除、停用或者擅自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或者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的,应当及时维修。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正常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装置,不得拆除、停用或者擅自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的,应当及时维修。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同时,完善机动车定期检验制度。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机动车送至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在用机动车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检。外埠车辆在本市有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记录的,应当经复检合格后,方可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行驶。

“条例设专章规定了区域协同、数据共享、协同抽检抽查和统一登记、部门协作等内容,为京津冀三地协同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提供法律制度支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北京市、河北省和周边地区人民政府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三省市共同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数据共享机制,同时建立新车抽检抽查协同机制,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使用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津云新闻记者董立景)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20/0120/451543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