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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失信企业“回头”机会 19种纳税失信行为将可修复
2019年12月30日 19:00企业一旦有纳税失信记录,在融资、竞标等方方方面面都会落入下风。那么,做错了事儿,能不能“浪子回头”、“亡羊补牢”呢?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后天(即2020年1月1日)起,19种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可以修复。也就是说,你的信用或可重来。
公告明确,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是以“有限度修复”为原则,以纠正失信行为为前提。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才可以申请纳税信用修复。这19种纳税信用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方能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履行相应法律义务,经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状态,方能申请纳税信用修复。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
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相关人士告诉记者:“ 税务机关实施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处罚或降级并非最终目的,主要也还是鼓励和引导纳税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升其税法遵从”。
据悉,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纳税人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没有履行信用修复承诺,而是通过提交虚假材料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税务机关经过核实后,将撤销已经完成的纳税信用修复,并在当年度的纳税信用评级中对相关纳税人加大扣分。(天津日报记者 岳付玉)
责任编辑:wb001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9/1230/451268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