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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走纸箱获刑10个月 犯了什么罪?

2019年12月23日 18:47

近日,江苏常熟发生一起“离奇盗窃案”,某男子“顺”走一个纸箱,卖了1.3元,获刑10个月。原来,案发前失主家因迁坟将四个骨灰盒用纸箱装好暂放在家门口,该男子路过看到纸箱想拿走卖废品,但打开后发现里面装着骨灰盒,遂将骨灰盒全部扔进了垃圾桶,将纸箱卖了1.3元。家属报警后,警方发现骨灰盒已被垃圾车运走。该男子被法院判决构成故意毁坏骨灰罪。由于本案情节过于离奇,网友对此议论纷纷,该行为到底是什么罪?“津云·新说法”工作室特邀请天津两位知名律师就此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正方(天津东法律师事务所刘伊戈律师):拿走纸箱将骨灰盒遗弃 构成故意毁坏骨灰罪

反方:(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柏语含律师):应当以盗窃罪和故意毁坏骨灰罪并罚

顺走纸箱的行为如何定性?

正方:故意毁坏骨灰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修订后的《刑法》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修订前的《刑法》仅针对侮辱尸体定罪,修订后增加了针对盗窃、侮辱、毁坏尸骨、骨灰的罪名。本案中该男子刚开始拿走纸箱的目的是要卖纸箱,但是打开之后其已经发现里面放置有4个骨灰盒,此时他非但没有停止行为,反而将骨灰盒丢弃。如果是正常的理性人,此时第一应当认识到偷拿纸箱不对,第二无论如何不应该丢弃骨灰盒,应当立即归还原处,第三其将骨灰盒丢进垃圾桶的时候应当能够认识到会导致骨灰毁损丢失,所以其行为已经转化为故意毁坏骨灰罪。

反方:该男子偷拿纸箱,因为纸箱里面放置有4个骨灰盒,先不考虑里面放置的骨灰,骨灰盒本身是商品角度亦价值不菲,该男子已经构成盗窃罪。而且他还进一步将骨灰丢弃,客观上也触犯了故意毁坏骨灰罪,严格来讲应当以盗窃罪和故意毁坏骨灰罪并罚。

卖了一块三为什么构成犯罪?

正方:虽然表面上看,其行为仅获利1.3元,但是刑法上对犯罪数额的认定有具体的标准,并非仅以销赃的数额认定。例如之前发生过某小偷溜进饮料仓库,将价值17万元的饮料倒掉,将空瓶卖得115元,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况且本案毁坏的客体是骨灰这一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性质更加严重。

反方:虽然他盗窃的时候不知道里面是骨灰,他以为是个盒子,但是他拿盒子的时候必然知道这盒子里面有东西,那么他就是有盗窃的故意了。盒子里面东西的价值就决定了他是否构成了盗窃罪,之后丢弃骨灰的行为是另外一个犯罪行为。他偷盒子的时候,盒子是有重量的,盒子里面有东西他是明知的。所以不能用一块三来评价其盗窃金额。

一罪还是两罪?

正方:应当是一罪。法律原则有一条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对于某一行为,当同时触犯数个法条的时候,依照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此时仅适用特别规定。如我国《刑法》规定了盗窃罪,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同时又规定了盗窃枪支、弹药罪,属于特别规定。盗窃枪支既侵犯了枪支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对枪支的管理秩序,所以在刑罚上对竞合犯选择对社会关系侵犯性质严重的罪名定罪,一般适用特别法。本案正是如此。

反方:应当是两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本案中男子为了掩盖罪行,将骨灰丢弃毁坏,符合相关解释规定,应当两罪并罚。

共识:贪小便宜惹大祸 勿以恶小而为之

正方:将逝者的骨灰随意丢弃,伤害了逝者亲属的感情,有伤社会风化,违背中华民族传统道德,并触犯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本案虽然已判刑,但对被害家庭的精神伤害远远无法弥补。案件告诫那些“顺手牵羊”的人,千万不要存有侥幸心理,一定要敬畏道德、敬畏法律。

反方:日常生活中偶尔会有人将小区邻居家放置在门口的纸箱、废品拿走,这些行为看似只是贪小便宜,但如果达到一定金额标准,可能会触犯法律。同时,犯了错误之后要及时悔改,不要为了掩盖错误而发生更大的犯罪。凡事三思而后行,勿以恶小而为之!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9/1223/451198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