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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调整应急减排比例

2019年11月19日 12:13

14日本报报道了市政府出台新修订的《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市生态环境局也组织相关专家对第六次修订的《预案》进行了解读,其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调整。

调整应急减排比例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新修订的《预案》对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要求进行了加严,即在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期间,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分别由15%和20%调整为20%和30%以上。其他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减排比例不变,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期间要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30%以上。

明确企业主体责任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减少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的污染排放量,是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的关键,直接关系应对工作的成效。为此,新修订的《预案》增加了“企业职责”内容,即对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制定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并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

强化差异化管控

为保障应急管控措施更为科学,根据国家和本市在无组织管控、监控水平、污染排放、运输方式等方面确定的企业环境绩效分级原则和要求,本市以钢铁、焦化、铸造、玻璃、石化等行业为重点,确定了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并纳入了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新修订的《预案》明确,企业应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清单中确定的相应减排措施,保证主要污染物减排总量达到相应要求。

突出对高排放车辆源头管控

对于非道路移动机械,新修订的《预案》将“全面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整为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家第二阶段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对于中型、重型载货汽车,进一步明确了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的限行措施,要求更为精准。同时,《预案》新增了对港口、物流等涉及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家第四阶段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运输的管控措施。

在这方面,作为非专业人员,如何判断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机动车的排放标准?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污染防治处处长张泽生介绍,这些要求都是针对燃油或燃气的车、机,不包括新能源设备。对于非道路移动机械,一般情况下机械上会贴有“环保信息标签”,标签上将明确说明达到第几阶段排放标准。(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9/1119/450684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