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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10月1日起在津实施 有效期5年

2019年10月09日 20:19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正式对外公示新版《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我国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人在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据悉,本办法规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新招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个人缴存登记。新招用的职工从入职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在具体缴存比例方面,本办法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

此外,职工因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原因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单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职工因为到新单位就业等原因恢复缴存的,由新单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和缴存手续。职工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就业或者本市行政区域外职工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

新闻背景

2019年上半年,天津市共有6.3万家单位的259.6万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241.4亿元。截至今年二季度末,全市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4202.8亿元,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1390.4亿元。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9/1009/450042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