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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印发 天津75项证明居委会不再开具

2019年09月18日 22:55

日前,天津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联合制定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依法厘清居民委员会职责提升为民服务效能的意见》,梳理制定居委会自治工作职责清单和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居民委员会日常可出具的证明包括5项,75项证明居委会不再开具。

5项证明可以开

居民在社区居住证明;为居民出具参与社区治理及参加社区活动情况证明;为中小学生参加社区实践活动出具证明;为诉讼中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及司法救助的当事人出具生活困难证明;根据居民需要开具居委会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应出具的其他证明。

75项证明不再开

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户籍情况证明;失业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出生和死亡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各类收入证明;生育情况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赡养证明;暂住证明;租赁关系证明;社保年审生存证明;居民间财产关系证明;在社区居住时间证明;历史遗留问题证明;无遗传性疾病证明;无子女证明;外地人在津就医证明;独生子女证明;在家跌倒证明;准迁入集体户的证明;病痛证明;预防接种证明;申请入户证明;资格考试的审核证明;亲属不来往证明;收养关系证明(事实收养除外);未参加过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证明;各类遗失证明;无工作收入情况证明(含部队家属申请补贴需要);允许赴新疆旅游的证明;灵活就业证明;出国旅游相关情况证明;申请港澳定居相关情况证明;孩子就学在户籍地无监护人的证明;房产与户籍地址一致证明;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之前需要居委会先开具证明;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无生活来源及家庭情况证明。

夫妻或其他家庭成员分居或同居证明;居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出具长期共同居住证;与回民习惯相同的证明;精神残疾人监护证明;居民患癌症需打杜冷丁等特殊药品的证明;发生意外需要报销药费的证明;申请使用慈善会和基金会资金的审核证明;公证处要求开具的赠与证明和公证证明等系列证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赠与除外);戒毒人员未复吸证明;入职所需有关证明;户籍地址与现居地址一致证明;未被国家机关录取过的证明;资格证真实性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名字变更情况证明;幼儿园要求开具的儿童参保证明;孤寡老人证明;住改商证明;为在居民楼一楼设立民办托幼点开具证明;居民及其近亲属政审证明;除司法救助以外的各类生活困难证明;绿化迁移证明。

居委会与辖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类分配的募捐任务;行业管理;以社区为责任主体的各类行政执法;各类未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未经市、区党委政府批准的满意度测评调查、统计调查、数据普查;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经济创收等任务;各职能部门单独组织的考核评比活动(《社区达标创建项目参考清单》除外);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对外悬挂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社工站3块牌子和警务室标识以外的所有牌子;居民思想道德品德鉴定;正常死亡医学证明申请表;为毕业生提供工作、学习、思想等表现情况;各类与居委会依法履职和依法协助政府事项无关的报表;其他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取消或禁入的事项。(津云新闻编辑靳永锋)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9/0918/449738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