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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提高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

2019年09月13日 18:27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自2019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240元提高到133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200元提高到1290元。

在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方面,2019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744元提高到798元。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19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9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9/0913/449636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