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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首日有人因为这件事被处罚!警方做出提示!

2019年05月02日 18:51

文明行为大家谈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于2019年5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实施当天,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开展集中宣传、入户排查、清理处罚工作。

图为公安红桥分局民警带上《条例》和自制的宣传品,向来往群众宣传《条例》细则,引导居民们共同参与到文明城市的活动中来,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

图为执勤交警用英语向外国友人介绍交通法规及文明条例。

公安北辰分局交警支队民警全员上岗,在全区各个主要交通路口向交通参与者宣传介绍《条例》内容。

图为公安西青分局民警通过设置图片展板、现场咨询、发放法制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天津市文明促进条例》。

有人被处罚!

5月1日上午,公安东丽分局军粮城派出所民警在街面巡查中发现一小区居民携犬外出,未按照《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对犬只携带束犬链,民警当场将其查获,并依据《条例》相关规定,对犬主给予罚款处罚。

同日,公安津南分局双港派出所民警在一小区发现一居民未给犬只携带束犬链出行,民警依据《条例》规定,对该犬的主人给予罚款处罚。

在此,公安机关提示家里养犬的朋友们,根据《条例》规定: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管理好所养犬只,防止干扰他人生活。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9/0502/446852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