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中心 天津
天津法院集中宣判恶势力犯罪案件 法官细说案件特点
2019年04月16日 23:48扫黑除恶进行时
宝坻区法院宣判恶势力犯罪现场。
日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分别对陆亚刚等4人抢劫案、杨建辉等6人抢劫案、申波敲诈勒索案、李学海等9人寻衅滋事案四起涉恶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李学海等人恶势力犯罪案件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天津法院审理的一起打击非法讨债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天津良好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件。另外三起案件则是严重侵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恶势力犯罪案件。恶势力采用“送财神卡片”“仙人跳”“酒托”等方式,以暴力、言语相威胁,强行劫取或勒索他人财物,连续实施多起犯罪,气焰非常嚣张,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法院严格依法审判,准确定罪量刑,有力地震慑了恶势力犯罪,彰显了天津法院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恶势力犯罪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
陆亚刚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2017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陆亚刚、王双成、孟佳明、李双经预谋,携带铁锤等工具,以送财神卡片为名,驾驶车辆在天津市静海区205国道上拦截过往大货车,使用言语、暴力相威胁等手段,多次抢劫大货车司机财物,共实施抢劫犯罪五次,抢劫人民币450元,形成了以陆亚刚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陆亚刚参与抢劫五次,其中一次未遂;王双成参与抢劫四次;孟佳明参与抢劫四次,其中一次未遂;李双参与抢劫一次。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陆亚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王双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孟佳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李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陆亚刚、王双成、孟佳明以行为应构成强迫交易罪、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陆亚刚不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及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向一中院提出上诉。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陆亚刚、王双成、孟佳明及原审被告人李双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陆亚刚、王双成、孟佳明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案件特点
不具市场交易特征 是暴力抢劫
一中院刑二庭庭长杨帆对记者说:“本案是以交易为名实施的抢劫行为,在犯罪手段上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陆亚刚、王双成等人辩解,只是想卖财神卡片,具有真实的交易行为,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我们认为,陆亚刚、王双成等人分别结伙以送财神卡片为名,在夜间对过往205国道的大货车司机或持铁锤等工具相恐吓,或使用言语相威胁,强行索要200至500元数额不等的钱款。无论是时间、地点,还是对价、行为方式,陆亚刚、王双成等人的上述行为都不具有市场交易的特征,明显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的客体是过路司机的人身财产安全,所谓的“交易”只是一个幌子,实际实施的是劫取他人财物的抢劫行为。“本案抢劫针对的对象为大货车司机,被害人跨地域运输货物、流动性较强,且被告人劫取的钱物数额较小,很多被害人遭到抢劫后并没有及时报警,这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被告人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此,呼吁社会公众,一旦自身权益遭受违法损害,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李学海等人恶势力犯罪案件
被告人李学海、赵天利为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强联信息公司(又称“强大信息服务中心”)员工,被告人赵一兵、丁泽岭、史金超、安全东、陈成新、王玉鹏为该公司临时工,以代为向其他公司催讨债务为业。被告人白忠文受李学海雇佣,与李学海等人共同催讨债务。2018年1月份,李学海从强联信息公司获得债权公司信息,从债权公司处取得向河南环宇赛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天津市瑞兴恒达石材有限公司等公司索取债务的合同、判决书等,后纠集赵天利、赵一兵、丁泽岭、白忠文、史金超、安全东、陈成新、王玉鹏等人,结伙或者分别结伙多次到上述公司,采取随意走动、车辆堵门、悬挂横幅标语等滋扰方式索要债务,严重扰乱了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在对天津市瑞兴恒达石材有限公司滋事期间,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后果。
宝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学海、赵天利、赵一兵、丁泽岭、史金超、安全东、陈成新、白忠文、王玉鹏有组织地采取滋扰、纠缠等手段威胁、恐吓他人,以达到非法索债的目的,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危害社会治安,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
各被告人的刑期在一年十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之间。
■ 案件特点
典型的“软暴力”
宝坻区法院刑庭庭长马宏图对记者说,李学海等人的犯罪手段属典型的“软暴力”违法犯罪。李学海等人为达到非法索债从而谋取不法利益的目的,通过在涉案企业进行滋扰、纠缠、聚众造势、封门阻工、张贴横幅等方式,使企业职工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影响了企业及员工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并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早在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即已明令禁止开办讨债公司,从事讨债业务,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债权债务纠纷大量增加,各地区又出现了名目繁多的讨债公司,从事非法讨债活动。讨债公司承揽讨债追账业务,采取违法犯罪方式谋取非法利益,危害社会治安、扰乱社会秩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企业及公民均应通过合法手段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在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公民的日常工作生活中,常因经济往来而产生债权债务纠纷,无论企业抑或公民,均应通过友好协商、司法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能通过“讨债公司”或社会闲散人员非法索债,给犯罪分子谋取不法利益提供机会。
杨建辉等六人恶势力犯罪案件
杨建辉案的6名被告人到津后,因无正当职业,通过老百姓俗称“仙人跳”的犯罪方法非法获取财物,连续作案7起。他们按照预谋和分工,在本市南开区与河西区,通过被告人李某某和林某某,利用网络平台(陌陌)约被害人至出租屋,当被害人进入房间后,李某某、林某某趁机发送信息通知杨建辉等人,杨建辉等人闯入房间,以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用暴力和言语威胁的方式,迫使被害人以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的形式,劫取财物。后几人逃离现场,赃款俵分。其中,被告人杨建辉曾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系累犯。两名女性被告人为未成年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建辉等目无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实施恶势力犯罪,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结合本案案情及各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建辉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余五名被告人以抢劫罪判处四年十一个月至十二年五个月不等的刑期,且均判处了罚金。
■ 案件特点
利用网络实施犯罪
据河西区法院民四庭庭长徐德利介绍,该案是河西区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入向纵深推进阶段后审理的一起典型涉恶案件。各被告人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和言语威胁的方式,迫使被害人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的形式劫取财物,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安全与稳定,影响极其恶劣。从犯罪手段来看,组织较为隐蔽、成员较为固定、分工十分明确、人数规模为6人,并且纠集未成年人参与,借助于网络平台,利用被害人不敢声张报警的心理,迫使被害人通过转账私了的形式,非法获取财物。从社会影响来看,被告人在25天内连续作案7起,非法获取现金、手表、手机等财物,给社会治安造成极大的危害,侵害了广大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应当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罚。
专访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党组成员、副院长高震
全面提升专项斗争工作水平
高震表示,4月初,中央扫黑除恶第12督导组已进驻本市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督导,全市法院将坚决按照中央督导组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并以此次督导为契机,全面提升专项斗争工作水平。
■ 进一步加强案件审理
随着专项斗争的不断深入,大量涉黑涉恶案件将进入审判程序,因此,今年的专项斗争对人民法院来说,最大的一个特点也是最重要的一个任务就是做好案件的审理。
■ 进一步提升司法能力
4月9日,两高两部发布了《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四个规范性文件,市高院要求各法院立即组织审判人员认真学习,准确适用。并将适时组织全市法院进行培训,进一步统一规范办案标准,提升办案质量。
■ 进一步加强“打财断血”
市高院结合4月9日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全市法院进一步加大对涉黑涉恶案件的财产刑适用力度,依法处置涉黑涉恶财产,坚决追缴、没收违法犯罪所得。
■ 进一步加强“破网打伞”
全市法院对即将进入审判程序的涉及“保护伞”的犯罪案件,将坚决依法从严处理。对涉黑涉恶“关系网”“保护伞”线索将深挖细掘,加强摸排,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津云新闻编辑曲璐琳)
责任编辑:wb001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9/0416/446526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