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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不文明行为怎么罚 今后有说法
2019年04月01日 22:01霸座、广场舞扰民、宠物随地大小便、社区里办白事宣扬封建迷信……相信,很多人为这些行为吐过槽,或是自己也曾“身受其害”。人们提出了一个焦点议题:是不是应该让不文明行为付出较高成本并让处罚有法可依呢?现在,天津市以立法方式给出“标准答案”。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本市将重典治理不文明行为,制定处罚标准,让处罚有法可依。同时,因不文明行为受处罚的人员,将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对于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严格惩治不文明行为,大伙儿怎么看?本市为此立法的目的和想要达到的效果是什么?请跟着新报记者来一次深入调查。
最烦人 新报调查这些行为排前十名
“我原来住的小区里,不规范养狗的人太多,有好几只特别凶的大狗,主人领出来也不拴绳儿,好多邻居不得不在车里放根棍子,生怕被狗袭击了。我后来就是因为这个直接搬家了。现在,把不规范养狗写进地方法规就太好了,有法可依,才能真正让人们提高文明意识。”
“我记得好多年以前有段相声,说一个不文明的人随地吐痰,被罚5块,他拿出一张10块的,还说,不用找了,我再吐一口。相声可乐,可这样的人,真的有,也真的可气。为什么能这样,罚得不够。现在是用立法的方式规定了,随地吐痰最高罚200元,恶意连续或者多次实施不文明行为的,还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我们特别支持,提高违法成本,是个好办法。”
本市以立法的形式,促进规范文明行为,市民对此有哪些感受?新报记者通过街头采访、微信问卷等方式,征求了普通民众的意见,所有的被访者都表示:这个法,立得好,特别有意义。以前,对于不文明行为,人们总觉得,除了指责、愤怒、吐槽,也没有什么太好的办法。到底哪个部门负责执法?到底应该处罚多少?到底这是违法行为还是只能道德谴责?人们有点儿找不到“门路”。现在,终于有了“标答”,那么,有了法律效力的处罚,一定能引起更多人的警惕,而人们再遇到不文明行为时,想要说“不”的时候,也更有底气。当然,人们最关心的还是,有法可依了,还要执法必严,落实很重要。
根据我们的调查,最招人烦的不文明行为“前十名”包括:非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驾驶机动车违规变道、掉头;小区私装地锁;不文明养宠物和家禽等;跳广场舞太扰民;大办白事;公共场合大声喧哗;随意张贴、喷涂广告;私搭乱盖;随地吐痰和乱扔垃圾。
有保障 相关部门开辟公众监督渠道
群众反映强烈的,也正是立法重点关注的,大家最烦的这些事,这次本市出台的条例,都明确了“怎么管”。
制定地方性法规,促进城市文明,对不文明行为绳之以法。本市为何要下这样的决心,如何保障有法可依,执行到位?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权威回应。
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将文明城市建设法治化、常态化的客观要求,是创新社会治理、建设美丽天津的重要内容。通过立法,持续提升居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条例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不文明行为作出回应,针对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有损城市形象、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极不相称、广大群众深恶痛绝的不文明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按照地方立法的权限,将一些道德规范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规范,对现行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最高额度设定处罚;对现行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立足本市实际,设定处罚。特别是针对本市突出的不文明行为,在法治的框架内,降低不文明行为违法门槛,提高不文明行为违法成本。
人的行为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部条例难以对所有行为都作出规范。条例以民意调查为基础,重点围绕日常生活中的普遍行为,以正面清单的形式作出规范,让人们在一部法规中了解日常生活中 “要求什么”“倡导什么”,引导居民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条例将每一种不文明行为及处罚措施,都做到与行政执法部门一一对应。同时规定,网信、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通过这些规定,一方面为群众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提供便利,也为群众更好地参与和监督治理不文明行为的工作开辟渠道,从而确保条例能够落地、可执行。
这么罚 广场舞扰民 最高罚500元
这次制定的条例,对每一种不文明行为都明确了处罚标准。每种行为罚多少,大家心里得有个数了。
在公共秩序方面,对公共场所赤膊、大声喧哗、随意插队、“霸座”等行为,规定由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广场舞”音量过大扰民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教不改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交通出行方面,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行人跨越护栏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对驾驶机动车违规鸣喇叭,违规变道、掉头,行车过程中向车外抛物,不按照规定礼让、避让行人,不按照规定停车等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干扰驾驶员正常安全行车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故意丢弃、毁坏或者非法占有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等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社区生活方面,对在居民区道路、楼道等公用部位堆放物品,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或者私自设置地锁等设施等行为,规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强制清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对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的居民区内饲养家禽、家畜、鸽子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对违反规定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罚款。对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对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殡葬中在公共区域摆放纸牛、纸马等迷信用品,搭设灵棚,吹打念经,“送路”,以及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纸牛、纸马、冥币等迷信用品或者花圈、花篮等丧葬用品等行为,规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在公共环境和生态环境方面,对随地吐痰、随处便溺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恶意连续或者多次实施不文明行为的,还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乱扔垃圾或者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1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吸烟不听劝阻的,规定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等行为,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有碍城市容貌的,处2000元罚款。对毁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损害树木花草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露天焚烧落叶、秸秆、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规定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规定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私搭乱建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除了明确处罚措施和执法部门,条例还规定,不文明行为实施人对劝阻者进行辱骂、推搡、威胁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其不文明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不文明行为实施人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实施不文明行为屡教不改的,依法从重处罚,恶意连续或者多次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同时明确了行政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作出处罚的,应当按照规定将处罚情况录入信用信息系统;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到处罚的行为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
责任编辑:wb001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9/0401/446239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