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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以案说法 反家暴,不能以暴制暴

2019年03月07日 01:10

3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三周年。津南区人民法院自该法正式施行以来,共收到18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12份。法官以案说法,向公众解释法条,并作出相关提示。

案例一

申请人刘某(女)与被申请人李某2013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半年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并共同居住在以刘某名义承租的房屋内,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同居期间,李某因怀疑刘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经常对刘某实施殴打、威胁、跟踪、骚扰行为,并以刘某家属生命相威胁。2017年4月,李某酒后回来,两人再次发生争吵,李某对刘某进行殴打,并扬言要砍死刘某及其家人。2017年9月12日,刘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法官提示:反家暴法调整的不仅仅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还包括不属于家庭成员关系、但基于特殊的亲密关系或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类似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的人,比如同居关系当事人。反家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案例二

田某与潘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5年生育一女。2018年年初,田某起诉要求离婚,潘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主张因为田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其女儿患上了强迫症、抑郁症、恐惧症,频繁自杀,一见到田某就浑身发抖,现在只想和女儿有个安静的生活,请求法院对其女儿提供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根据潘某提交的报警证明、报案记录、田某书写的保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田某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故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法官提示:家庭暴力给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理创伤是不可修复的,长期生活在暴力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会在心理健康、学习和行为等方面出现障碍,表现为焦虑、胆小怕事或者蛮横无理、学习注意力难以集中、人际关系不良等。即使未成年子女未直接挨打,他们目睹一方家长挨打时,会陷入极不安全和冲突的心理状态中。从小目睹父母之间的暴力行为的未成年人,误以为家庭暴力是正常现象,并在不知不觉中学会用拳头解决问题。未成年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其父母和监护人有义务强制报告,包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三

小王(男)与小顾201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2015年初,随着女儿的降生,初为人父的小王激动不已,为给女儿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小王与妻子来到天津打工。因为小顾有一技之长,很快找到了新工作。而小王因性格等原因,没找到合适的工作。2017年9月,随着儿子的出生,小王决定放弃找工作,在妻子的默许下,主要负责料理家务和照顾孩子。但因经济拮据,妻子对待小王的态度慢慢发生了逆转,时常无故对丈夫拳脚相加。被逼无奈的小王,来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官提示: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不仅限于女性、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男性在家庭中也会遭遇家庭暴力,且男性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例在逐年攀升。可能很多人不能理解女性对男性的暴力,觉得很可笑,但正因如此,让不少男性因害怕嘲笑而生活在痛苦和绝望中。国家法律对所有家庭成员不论男女平等予以保护,男性对家庭暴力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选择正确的维权方式,切忌以暴制暴。(津云新闻编辑曲璐琳)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9/0307/445796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