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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民营经济“19条”配套细则系列解读

2019年01月07日 21:32

天津打造民营经济发展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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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19条”配套细则系列解读

定向支持

政府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研发奖励

以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为基数,按一定比例给予基础补助和增量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总部经济

对在津新设总部的企业按实收资本给予最高3000万元补助,按照其首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分3年给予奖励。

解读之十

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

中小微企业享受价格扣除

我市民营经济“19条”提出,政府采购定向支持,政府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民营经济“19条”明确,政府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大中型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与小微企业组织联合体采购,且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占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市财政局表示,关于政府采购定向支持,参照《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在实际执行中,市财政局将切实强化政策宣传,督促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将上述政策落实到位。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按照规定落实政府采购定向支持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应。

解读之十一

最高500万元奖励自主创新

增强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

我市民营经济“19条”提出,实施企业自主研发经费奖励。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分别出台配套细则,从多方面推动政策落地实施。

民营经济“19条”明确,在落实国家企业研发经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再给予以下支持:以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为基数,按一定比例给予基础补助和增量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列入全市智能科技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按已享受研发加计扣除的上年研发费用给予不超过20%的奖励。对民营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含创新平台建设)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和300万元补助。对列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名单的制造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围绕实施智能科技“1+10”专项行动计划和大数据规划,帮助民营企业在智能网联车、工业机器人、智能医疗等方面搭建应用示范场景。

关于落实国家企业研发经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市税务局表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关于给予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市科技局在配套细则中明确,以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为基数,按一定比例给予基础补助和增量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研发投入补助指依据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由市财政按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补助。市科技局牵头负责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的管理工作,根据市税务局提供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编制补助分配方案。市税务局负责提供上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各企业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市财政局负责企业研发投入补助资金的拨付等工作。

关于对列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名单的制造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门出台了《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集成应用项目申报指南》,对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和相关要求予以明确。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参照天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指导目录进行申报。对列入2018年我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名单的制造企业,按照所列装备,给予年度最多不超过三批次、累计不超过100台(套)、单台(套)销售额的3%的补助。成套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关键零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18年被认定为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补。

关于支持民营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含创新平台建设),市科技局在配套细则中明确,对于认定的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支持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含创新平台建设),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和300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市和区财政(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各负担50%。经我市培育后认定为科技领军企业的,通过品牌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市财政资金支持。

解读之十二

千万元奖励助力“总部经济”发展

“一企一策”量身定制精准扶持

我市民营经济“19条”提出,助力民营企业总部经济发展。对此,市财政局出台配套细则具体解读。

民营经济“19条”明确,对在津新设总部的企业按实收资本给予最高3000万元补助,按照其首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分3年给予奖励。新设总部的企业可对高管人员给予奖励,其资金可从上述补助和奖励中列支,以高管人员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额度为最高限。对新引进总部和重大项目在资源配置、要素保障等方面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市财政局明确,一是鼓励总部经济在津落户,新设立的总部具备享受财政补助和奖励政策基础条件,且实收资本在1亿元至5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5亿元至10亿元的补助2000万元;10亿元以上的补助3000万元。二是支持总部经济做大做强。新设立的总部具备享受财政补助和奖励政策基础条件,且自设立起第二个会计年度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0.5亿元至1亿元的,奖励3000万元;1亿元至2亿元的,奖励6000万元;2亿元以上的另行研究并报市政府给予奖励。奖励资金自企业申请当年开始分三年按40%、40%、20%比例拨付。三是,完善高管人员奖励政策。新设立的总部可对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其资金可从上述补助和奖励中列支,但最高不得超过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额度。(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9/0107/444921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