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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官屯渗坑案一审公开宣判 公司受罚50万元

2018年12月28日 14:53

只有坚持“零容忍”态度,保持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高压态势,才能让心存侥幸的人望而生畏、行而知止。昨日,静海区法院依法对唐官屯渗坑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污染环境罪,被告单位天津市某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50万元;7名涉案人员被判处5年6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底至2014年初,天津市某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某某及股东杜建某(另案处理)等人,指使安排公司员工张某某、薛某某、赵某苓、赵某云、杜春某等人,将回收的企业废酸偷排至静海区港团河及唐官屯镇佟庄子砖厂方坑内。其中,2013年,关某某、杜建某等人先后两次组织、指使张某某、薛某某、赵某苓、赵某云、杜春某等人铺设地下暗管,并将回收的500余吨工业废酸,通过暗管排放至佟庄子砖厂方坑内,造成环境污染。此外,2013年,关某某与刘某(另案处理)合伙出资建立酸洗生产车间,在酸洗过程中指使付某某等人,将产生的未达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先后通过明管、暗管、渗井排放至公司南侧坑塘中,造成环境污染。经抽样鉴定,该公司厂区压滤机西侧井内和锅炉房东侧挖掘沟内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为有毒物质。

法院认为,天津市某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7名被告人的行为亦构成污染环境罪。在作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8/1228/444643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