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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加强文明养犬 遛狗不带证不清理粪便等将受罚
2018年12月09日 12:26随着养犬的人越来越多,养犬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大家关注。针对天津市民关心的文明养犬问题,天津市将推进五项加强措施。同时,市民有建议或举报也可以拨打热线电话。
据天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第一项措施是要大力加强文明养犬、依法养犬宣传工作。加强媒体宣传、入户宣传、社会宣传、主题宣传。第二项措施是从夯实基础工作入手,大力加强养犬登记注册。搞好拉网排查、摸清基础底数。动员、引导养犬居民积极进行登记注册。依托居委会、村委会聘请养犬管理监督员,来协助养犬宣传、动员居民办证、违规养犬提醒、涉犬线索的反馈。通过上述工作手段,提升登记、注册的纳管率。
第三项措施是要大力加强流浪犬的清缴和救助。发挥好市、区两级犬办的实体职能作用。犬办要专门拿出人员、车辆,与属地派出所搞好配合。把清缴的重点放在群众举报投诉多、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群众大型活动场馆周边、市场商场医院周边等。此外,加强犬类留检所的设施投入和维护。为了加强违规犬、流浪犬的清缴救助,本市先后在蓟州区、西青区设立了2所犬类留检所。每年都有专项资金投入。
第四项措施是大力加强违规养犬的案件查处。第五项措施是要大力加强部门联动配合,综合开展治理行动。
养犬登记证办理方法
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暂住证件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独户居住条件。
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登记注册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
(三)所在地独户居住证明;
(四)所养犬只彩色照片4张(侧身正脸全身站立、两寸照片);
(五)犬类免疫证。
办理地点 养犬地属地派出所或区养犬管理办公室
养犬登记证 每年注册一次
据民警介绍,按照规定,《天津市养犬登记证》须每年注册一次。另外,部分犬种禁止在养犬重点管理区饲养。根据《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准养成年体高不超过45厘米的小型犬观赏犬。如:北京犬、博美犬(松鼠犬、丝毛犬、波美拉)、吉娃娃、八哥犬、马尔济斯(马耳他犬)、蝴蝶犬、迷你笃宾犬(迷你沙宾犬)、西施犬、约克夏、迷你贵宾犬等品种。
禁止饲养烈性犬及成年体高超过45厘米的犬种。如:獒犬、德国杜宾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犬、波恩山犬、罗威纳犬、威玛猎犬、雪达犬、阿富汗猎犬、猎狐犬、寻血猎犬、爱尔兰狼犬、沙克犬、灵缇、苏俄牧羊犬、巴仙吉犬、澳洲牧羊犬、比利时牧羊犬、法兰德斯牧羊犬、长须牧羊犬、苏格兰牧羊犬、德国牧羊犬、古典英国牧羊犬、斗牛犬、松狮犬、斑点犬、荷兰毛狮犬、秋田犬、纽芬兰犬、雪橇犬、贝林登梗、伯德梗、斗牛梗、凯利兰梗等品种。
公安、部队、科研、医疗卫生等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养犬的不受本通告的限制。
办理养犬登记后,所养犬体高超过45厘米的,不予注册。责成养犬人10日内将犬迁出重点管理区饲养,违者按无证养犬处理。
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如何处罚?
在《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当中,对个人和单位养犬的违规行为也做了处罚规定,大致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对未办理登记注册、登记变更、遛犬不携带犬证的处罚。例如未进行养犬登记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公安机关没收其犬、注销养犬登记证,并可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未办理养犬注册的和携犬出户未携带养犬登记证的,由公安部门暂扣其犬,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并可以对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对一般管理区内单位或者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由于所养犬买卖、赠与他人、养犬地址需要在15日内进行登记变更;由于所养犬死亡、丢失应在15日内进行养犬登记注销,否则,公安机关会责令补办手续,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类是对违规养犬行为的处罚。例如遛犬必须由成年人束链、戴嘴套牵领,应当避让他人,犬只乘坐电梯应当错峰并戴嘴套或者入笼,不得乘坐除出租车之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得进入市场、商区、学校、医院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养犬不得妨碍、侵犯、干扰、影响相邻居民等等。否则,公安机关会依法予以警告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注销犬类登记证。携犬出户时,携犬人应及时清除犬排泄的粪便。否则,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会责令清除,并可处50元罚款。居委会、村委会或者业委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公约,对于犬只禁乘电梯时段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三类是对违规进行展、销犬只的处罚。例如在重点管理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举办犬类展览展销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在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公共场所从事犬类交易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并对出售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和为犬类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五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出售犬类必须出具畜牧部门核发的动物检疫证明和犬类免疫证。禁止将狂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畜禽剥皮、出售、食用。禁止乱弃死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畜禽。否则畜牧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据介绍,市民有任何养犬管理方面的建议或者举报可以拨打天津市养犬管理办公室的热线电话88292269。(津云新闻编辑曲璐琳)
责任编辑:wb001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8/1209/444257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