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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民办培训机构最新标准公布!附举报电话

2018年11月25日 19:25

从市教委获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我市有关文件的要求,市教委对《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了修改。

主要修改内容

第四条修改为:“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要求。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

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及设施应当与培训项目或者内容相适应;其自有或者租用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用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期不少于2年。”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有规范的章程,要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教学保障和服务承诺等。”

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聘任的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其中,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每个学科或者专业的教师不得少于1名。”

违规培训机构举报方式

今年4月,天津市教委公布了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举报受理电话和电子信箱,受理无办学许可证从事校外培训、存在安全隐患、强化应试、培训结果与招生入学挂钩、非零起点教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培训机构讲等行为的举报。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8/1125/443957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