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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校园欺凌22日起有法可依

2018年11月22日 21:13

 昨天,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今日起施行。《规定》是对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问题进行规范的全国首部地方性法规,是以法治方式解决校园欺凌问题的重要法治保障,对于推动文明校园、平安校园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规定》共七章,四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泽庆告诉记者:“虽然本市显性的校园欺凌问题并不突出,但是从未雨绸缪、防患未然出发,加强校园欺凌相关立法,将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纳入法治轨道,使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有法可依,是十分必要的。”

《规定》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工作的领导,将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工作纳入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学校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有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做好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的工作。

校外欺凌行为列为校园欺凌范围

昨天,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今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本市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利用体能、人数或者家庭背景等条件,蛮横霸道、恃强凌弱, 通过以下方式蓄意或者恶意实施欺负、侮辱,侵害另一方身体、精神和财物的行为:(一)在班级等集体中实施歧视、孤立、排挤的;(二)多次对特定学生进行恐吓、谩骂、讥讽的;(三)多次索要财物的;(四)多次毁损、污损特定学生的文具、衣物等物品的;(五)实施殴打、体罚、污损身体等行为的;(六)记录、录制、散布实施欺凌过程的文字、音频、视频等信息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欺凌行为。

“《规定》的适用范围涵盖了本市所有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在主体方面,明确了学生之间,即实施欺凌的一方应当是学生,或者以学生为主要主体,同时被欺凌的一方也应当是学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泽庆介绍,在发生地点方面,明确为校园内外。有的欺凌行为是发生在校园以外,但对这部分欺凌行为,学校也要承担调查、处置等方面的责任。

三位一体防治校园欺凌

校园欺凌需要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共同防治,该《规定》则明确了各方的具体职责。

《规定》强调学校是预防校园欺凌的责任主体,应当将预防校园欺凌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值班、巡查制度,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对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配备心理健康辅导员;加强对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方面的培训;主动加强与学生监护人的联系和沟通,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多种形式,指导学生的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和预防校园欺凌的相关知识等。

教师应当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平等对待学生,发现学生成绩异常、行为异常或者心理异常时,应当及时调查了解原因,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家长)等。

家长应当加强家庭教育,引导学生形成健全人格;与学校和有关部门配合,预防和制止学生实施校园欺凌行为,不得教唆、纵容、包庇或者放任学生实施校园欺凌行为;发生校园欺凌时应当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等。

在社会方面,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对学校相关人员开展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的专门培训;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高等学校、律师事务所、心理咨询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等方式,对校园欺凌相关学生进行教育、行为矫治、心理辅导、家庭帮扶和救助等活动。同时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等各种形式扩散、传播校园欺凌事件的具体情节,不得披露相关学生的姓名、住所、照片等信息。(津云新闻编辑侯静)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8/1122/443916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