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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执行不能”案件 二中院提出四点建议

2018年11月21日 21:17

11月20日上午,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二中院“执行不能”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典型案例。针对“执行不能”,该院向社会公众提出四点建议:要有风险意识,要有财产保全意识,要主动提供财产线索,要正确看待破产程序。

法院的执行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执行不能”案件。在解决执行难过程中,二中院成效明显,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仍有一部分案件无法足额执行到位。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可以根据情况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1月以来,二中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219件。

为了尽可能减少执行不能案件,避免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二中院向社会公众提出四点建议。

第一,要有风险意识。凡是涉及交易活动,都要随时警惕潜在的风险。比如:在出借钱款前应对借款人的经济及信用状况进行必要调查,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的担保等,给自己的借款行为等采取一定的保护性措施。

第二,要有财产保全意识。从决定启动诉讼程序开始,就要考虑后续的履行问题,有效地防止对方转移、隐匿、毁灭财产,以保证自己胜诉后能顺利实现权利。

第三,要主动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后并不是进入了实现债权的“保险箱”,要消除“执行万能”、“向法院申请执行后什么都不管”的惯性思维,建议申请执行人积极参与。

第四,要正确看待破产程序。在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履行给付义务的能力,也就是通常所称的僵尸企业。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也可以考虑向执行法院申请启动破产程序。(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8/1121/443887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