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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发布实施 星级药店医保药品需超800种

2018年11月07日 23:35

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制定并发布《天津市医保星级药店管理办法(试行)》,以保障患者多渠道购药和享受优质服务,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用药需求。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2020年10月31日废止。

1 星级药店要具备这些条件

我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市场监管部门评定的A级放心药店;符合我市医保星级药店评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人力社保、市场监管等部门行政处罚以及经办机构暂停联网结算及以上的协议处理;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明确要求的其他条件。

记者查询发现,医保星级药店评定标准,对星级药店经营场所、服务内容、人员配置、药品管理、财务管理、诚信监督等均有严格规定,如医保专区使用面积达到80平方米以上;设立患者健康教育区、便民服务区、患者休息区等区域;医保专区在9:00—20:00期间须正常营业,鼓励24小时营业;药店质量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并有1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执业药师人数不少于3名(需在本店或集团连锁药店注册半年及以上、注册证在有效期内、在本店专职上班),营业时间内在医保专区服务的执业药师不少于1名;实际经营医保药品品种西药和中成药数量800种以上,医保药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安装药品电子监管码扫码销售系统,并与“互联网+药品追溯系统”对接;安装人脸识别设备,并逐步实现与社保部门“人脸识别系统”对接等。

2 销售医保药品应明码标价

“通过评定后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加挂医保星级药店专用标牌,资质有效期限与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有效期一致,每年考核工作随医保服务协议管理考核一并进行。如发生经营地点改变或医保专区使用面积减少等评定条件变化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并申请信息变更,必要时由评估机构按照医保星级药店评定标准重新评定。”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星级药店管理要求,医保星级药店销售医保药品时,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将同一种药品设定医保价格和非医保价格;不得在医保专区内销售与医保无关的药品和物品,不得针对医保药品举办各种名义的促销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保患者合理的刷社保卡购买医保药品的需求;应当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资料安全,如有泄露,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 优先承接医院外购处方

“对于首次新增的医保星级药店,经办机构在年度医保预算分配时,一次性额外给予50万元医保额度支持。医保星级药店因违法违规等原因被取消医保星级药店资格后再次评定为医保星级药店时,不再按前款规定给予额度支持。”办法明确了医保星级药店优先承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购处方,其承接的处方外配销售药品费用不占用本药店的医保额度,按月据实结算。对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医保星级药店,经办机构不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4 有这些行为取消星级资质

在监督检查方面,医保星级药店因违反本办法关于星级管理的有关规定,或因违反医保支付相关规定多次被经办机构拒付、单次拒付金额较高或费用数据异常时,由经办机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其医保星级药店资质;违反服务协议的,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条款处理;涉嫌骗取医保基金的,移送医保监督检查机构。因违反医保或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受到经办机构暂停联网结算及以上协议处理的,取消其医保星级药店资质和激励政策,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津云新闻编辑侯静)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8/1107/443433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