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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起施行!天津11个行政区内不能燃放花炮

2018年10月25日 20:23

 从天津政务网获悉,《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18年10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本市滨海新区、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各个职能部门,在烟花爆竹管理中的职责和分工。按照要求,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含储存)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并要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按照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在本市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应当对在本酒店、宾馆举办婚礼的公民提前告知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对在其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因婚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管理办法还规定了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陪同看护。对于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管理办法也进行了规定,比如燃放烟花爆竹的时候,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构筑物上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8/1025/443018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