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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已垫付450余万元
2018年10月24日 22:49自今年7月1日本市启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来,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共受理申请垫付抢救、丧葬费用案件116起,申请垫付金额1000余万元。其中,55起垫付抢救、丧葬费用案件已拨付到位,共计451.9万元,使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特别是确保了交通事故危重伤者抢救的顺利进行。
申请垫付金额超千万元
今年9月3日5时5分许,本市静海区发生一起货车与电动自行车碰撞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上父女二人肋骨、盆骨多处骨折,内脏严重受损,均有生命危险。经调查,肇事货车未投任何保险,且当事人均为外来务工人员,无力支付抢救费用。此时,伤者因伤情危急已被紧急转送至市内医院抢救。该案完全符合救助规定,为确保伤者得到及时抢救,办案单位迅速提出申请,市救助办迅速审核,在最短的时间内将41万元救助款划拨至医院。因抢救及时,父女二人均转危为安。
交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自今年7月1日《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公布实施以来,市交管局部署下属单位迅速开展工作,在组织交警培训的同时,积极与市财政局、保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农委等相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立联系机制,确保了救助工作有序开展。截至9月30日,救助办共受理申请垫付抢救、丧葬费用案件116起,申请垫付金额1000余万元。其中55起垫付抢救、丧葬费用案件已拨付到位,共计451.9万元。另61起案件涉及金额550余万元,正在按规定程序运行当中,将于近期陆续拨付到位。
另据介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丧葬费得不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获得及时救助。
三种情形可申请救助基金
《实施办法》所称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申请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的最高限额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实施办法》施行后,发生上述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垫付申请。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后,将及时划拨垫付款。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向赔偿义务人追偿
有了社会救助基金,并不意味着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就可以“免掏腰包”。据了解,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实施办法》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后,应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进行追偿。对不偿还垫付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
救助基金的来源
记者采访获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是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是救助基金孳息;四是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五是社会捐款;六是其他资金。(津云新闻编辑侯静)
责任编辑:wb001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8/1024/442968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