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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门特疾病待遇资格鉴定细则详解 举报虚假有奖励

2018年09月29日 20:52

偏瘫门特病鉴定需经系统治疗满6个月;鉴定后不符合现行门特病标准,但符合参保人员当初办理门特登记时鉴定标准的,其门特病登记继续有效;新增门特病鉴定登记人员名单需公示,举报虚假鉴定有奖励。昨天,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就落实《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待遇资格鉴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进行了细则解答。

“依据鉴定标准,参保人员提出偏瘫门特病鉴定申请,需在原发脑血管疾病发病住院起,经系统治疗满6个月后,经鉴定符合偏瘫门特标准的,享受门特医保报销待遇。”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参保人员如因病情严重、门诊医疗费用额度较大,可在发病起6个月内申请临时鉴定,达到偏瘫门特病标准的,可办理临时门特病登记并享受门特病医保待遇,临时鉴定结论有效期最长6个月。”

“我市相关规定明确适用的门特病包括糖尿病、偏瘫、肺心病、精神病、癌症放化疗,同时明确其他门特病适时纳入管理。市医保监督检查机构在工作中,如遇其他门特病种需要进行复查鉴定的,应当提出复查鉴定机构建议名单,并按照《复查鉴定办法》第九条规定与复查鉴定机构协商确定复查鉴定人头付费标准,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自2018年10月1日起,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机构依据《复查鉴定办法》组织涉嫌虚假登记的门特病人员进行复查鉴定时,依据《鉴定办法》附件中明确的门特病鉴定标准执行。如鉴定后不符合现行门特病标准,但是符合参保人员当初办理门特登记时鉴定标准的,其门特病登记继续有效。(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8/0929/442303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