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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散乱污”企业土地再利用指导意见

2018年09月17日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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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为落实市政府下发的《天津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中提出加快“散乱污”企业拆除腾退后的土地开发利用,市国土房管局近日出台《“散乱污”企业土地资源整合再利用指导意见(试行)》,指导各涉农区盘活全市“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后闲置土地资源,着眼绿色发展,助推“腾笼换鸟”。

“由于‘散乱污’企业用地性质复杂,指导意见将企业用地分为‘违法用地、补办用地手续、原地提升改造、建设用地指标腾挪’四类,对症下药、分类施策,指导各区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开展工作。”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不具备补办土地手续条件的“散乱污”企业,由相关区国土资源部门对其中存在的违法占地行为依法查处。对于具备补办土地手续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补齐手续。土地手续齐全、环保等方面不达标的企业,区政府在完成相应的清理整顿工作后,对于国有建设用地具备原地提升改造条件的,鼓励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进行改造开发;国有建设用地具备腾挪建设用地规模指标条件的,支持以区政府为主体,对已完成清理整顿的“散乱污”企业用地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对集体建设用地坚决落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精神,村庄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主要应服务于乡村发展,村庄外的集体建设用地鼓励通过土地流转后向工业园区集中。(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8/0917/441749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