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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见义勇为也需要安全感

2018年09月16日 01:23

这年头儿,好人都不能随便当了,见义勇为之后反被扣屎盆子,都不是稀罕事儿。

这不,浙江省金华市一男子在某论坛发帖称,他骑电动车经过一路口时,一位骑着电动车快速驶来的老人在他身后自行摔倒,他将老人扶起,却被路人指认撞倒老人,于是老人报警。由于该路口监控因修路施工而无法工作,男子一度百口莫辩。又过了两天,警方调用了事发地附近一家钢材店监控拍摄的清晰视频,证明了老人是自己摔倒后被他扶起来的,这才还了男子的清白。

真相大白后,男子决定起诉伤者及指责他的路人,材料已经准备好,择日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摔倒者的儿子表示,都是误会,已向对方道歉并愿意赔偿,“他想当白莲花就让他当好了”。

“起诉并非为了赔偿,希望为自己讨个公道”,为自己讨公道合情合理,但是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有点不可思议,或者说是太软了。因为从那句“白莲花”就能够看得出,伤者家人并没有认识到自身的不对,反而觉得自己道了歉还要被起诉,是对方不依不饶。

好心好意帮助了别人,却遭到误会,当误会解开之后,对方虽然道歉了,但是却不甚心甘情愿,这种情况不在少数。要求赔偿1元钱精神损失费,在你看来是意义大过于数目,但是在对方看来,也许人家觉得你软弱可欺,是在作秀博同情。

法律层面上,见义勇为是受保护的。我国《民法总则》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深圳出台的“好人法”里还提到了,“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有权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偿。”

有了法律这把保护伞,遇到“碰瓷儿”、“讹人”这类事件时,该怎么办就怎么办,法律规定该怎么赔偿就怎么赔偿,1块钱这种事儿,对于某些人来说,不痛不痒,根本起不到惩罚震慑作用,只有让他们狠狠“肉疼”、“大出血”一次,才能真正得到教训。不必有心理负担,这不是不依不饶,这是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见义勇为有足够的安全感了,人们才敢路见不平,不然,再遇到老人摔倒这种事儿,你是扶,还是不扶?(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8/0916/441663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