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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断乘客鼻梁骨 网约车司机获刑

2018年08月05日 20:11

乘客酒后乘车,与网约车司机发生争执,并先动手打了司机,司机一怒之下将这名乘客的鼻梁骨打折。日前,市一中院经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这名网约车司机有期徒刑7个月。

2017年5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驾驶网约车,将乘客刘某及其女友李某送到本市河北区某小区附近。被害人刘某在下车过程中与宋某发生口角,后相互推搡、厮打。其间,宋某用拳头击打刘某头面部,致刘某面部多处受伤。后宋某驾车离开现场。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右侧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左侧鼻骨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经李某报警,公安机关赶至现场,并于当日将被告人宋某传唤到案。刘某受伤后在医院进行门诊及住院治疗,其中住院治疗10天。宋某的行为给刘某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为人民币2.9万余元。附带民事部分经多次调解未果。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宋某系运营车司机,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遇事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二处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宋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对事情的起因存在过错,对被告人宋某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宋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造成的物质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综上,原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7万元。宣判后,宋某和刘某均提出上诉。一中院经审理,驳回了双方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审判决结果。

一中院认为,上诉人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二处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宋某的犯罪行为确给上诉人刘某造成物质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鉴于刘某对损害发生亦有过错,可酌情减轻宋某的赔偿责任。因此,原审判决认定符合法律事实,审判程序合法。(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8/0805/439864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