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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批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嫌疑人115人

2018年07月31日 17:02

上周五,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17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74件115人,提起公诉257件417人。在环保领域共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4件27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3件45人。依法严厉打击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发言人介绍,就近期办理的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来看,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呈现三方面特点:一是发案单位规模小、人员少、经营成本低、地点隐蔽。涉案企业或个体生产者多以油罐清洗、电镀钻杆、金属物品加工等电镀及酸洗磷化经营为主,非法排放、倾倒的污染物多含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铬或锌等重金属。这些涉案工厂多数没有配备污染物处理设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水主要通过私自挖掘的暗渠、渗坑排放到工厂周围。工厂地点选址偏僻,排污行为隐蔽,环保部门很难及时发现。

二是作案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环境保护意识差。涉案企业的负责人大多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受经济利益驱使,对产生的污染物不进行正确处理,直接随意排放,造成严重污染后果。从事生产的工人法律意识也普遍淡薄,被动听从老板安排,被老板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是共同犯罪现象突出。污染环境类案件绝大多数为共同犯罪,企业负责人与工人多来自同一地域,甚至是亲友式、家族式经营,不但不会互相劝阻,反而相互勾结为了一己私利置生态环境于不顾。同时,反侦查意识较强,串供或毁灭证据行为时有发生,为案件侦破和办理带来困难。

相关案例

1.被告人裴某某未取得营业执照,自2015年6月至2017年4月期间,伙同他人租赁西青区某公司院内厂房经营铝氧化厂,将生产中产生的大量工业废酸通过私设的暗管向厂外排放。经环保部门检测,裴某某经暗管排放的污染物属于HW34类危险废物,认定为有毒物质。

诉讼情况:2018年3月28日,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裴某某提起公诉。2018年5月16日,法院判决被告人裴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

2.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捕鸟网具,以获利为目的,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建设公寓西南侧芦苇地内,非法捕猎蓝喉歌鸲、红喉歌鸲等野生鸟类共计390只,并向李某某、王某等多人进行贩卖。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被告人张某某及王某1、李某1(均另案处理)对外贩卖的蓝喉歌鸲、红喉歌鸲系非法狩猎所得,仍在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间向该三人收购上述鸟类390余只。被告人王某明知被告人张某某及王某1(另案处理)对外贩卖的蓝喉歌鸲、红喉歌鸲系非法狩猎所得,仍在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间向该二人收购上述鸟类340余只。

诉讼情况:2017年3月3日,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等三人提起公诉。2017年3月1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津云新闻编辑侯静)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8/0731/439634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