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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特点

2018年07月29日 00:15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天津市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并对近期办理的生态环境保护案件进行分析,发布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特点。

一是发案单位规模小、人员少、经营成本低、地点隐蔽

涉案企业或个体生产者多以油罐清洗、电镀钻杆、金属物品加工等电镀及酸洗磷化经营为主,非法排放、倾倒的污染物多含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铬或锌等重金属。这些涉案工厂多数没有配备污染物处理设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水主要通过私自挖掘的暗渠、渗坑排放到工厂周围。工厂地点选址偏僻,排污行为隐蔽,环保部门很难及时发现。

二是作案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环境保护意识差

涉案企业的负责人大多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受经济利益驱使,对产生的污染物不进行正确处理,直接随意排放,造成严重污染后果。从事生产的工人法律意识也普遍淡薄,被动听从老板安排,被老板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是共同犯罪现象突出

污染环境类案件绝大多数为共同犯罪,企业负责人与工人多来自同一地域,甚至是亲友式、家族式经营,不但不会互相劝阻,反而相互勾结为了一己私利置生态环境于不顾。同时,反侦查意识较强,串供或毁灭证据行为时有发生,为案件侦破和办理带来困难。(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8/0729/439497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