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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德守法 食品安全让生活更美好
2018年07月25日 13:52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9部门关于开展2018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食安办〔2018〕8号)和《天津保监局关于开展2018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要求,天津市将于7月24日举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宣传日”活动。平安产险天津分公司借此宣传契机,对保险在推动食品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进行广泛宣传,引导公众更好地掌握食品安全和健康生活知识,帮助食品生产、销售、餐饮企业了解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
一、 消费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
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
1、《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2、《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二、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障范围
(一)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因食品中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食品存在产品缺陷或食品因他人恶意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导致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2、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第三者精神损害赔偿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3、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限额
食品生产企业依根据食品的种类、年度营业额、本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水平、流通区域、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可能造成的损害范围、损失程度等因素,确定适当的责任赔偿限额;餐饮服务行业结合年度营业额,用餐人数等因素确定责任赔偿限额。大型食品生产企业、连锁餐饮企业建议投保较高的赔偿限额,充分转移风险。
三、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赔偿案例
某学校40名学生集体中毒案件
某学校接到校医务室反应学校有学生出现发热症状,且部分学生有呕吐、乏力、头昏等症状,学校立即将学生送医,并及时上报教育局。本起事故共有40名学生到多家医院接受治疗,发热原因系沙门氏菌污染食物所致。本案是沙门氏菌污染食物所致,食物受到污染的具体环节对责任判定有重要影响。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人与当地政府沟通中,积极配合并参与事故处理,组建理赔工作组,制定理赔工作方案;简化理赔流程、单证,提前告知学校、学生单证准备事项等,搜集和整理40名学生费用清单与学校达成赔偿意向,最大程度的保障了学生的健康安全。
四、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积极作用
对于食品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积极作用表现在:(1)保证经营稳定,控制负面影响。一方面,保证消费者的损失能够获得保险补偿;另一方面,发生重大事故后,能够帮助企业进行紧急救治、事故处理和产品召回,企业不会因重大损失而产生经营问题;(2)预防事故发生。借鉴保险行业风险管理经验,促进企业加强生产管理,优化工艺流程,防范事故发生;(3)合理控制成本。企业在风险自留和风险转移之间寻求平衡,合理控制风险成本。
对于政府部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积极作用表现在:(1)风险管理。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有妥善的风险应对方案,通过制度化的设计,以保险赔偿金、企业自筹资金等方式应对事故损失,政府无需额外筹集资金处理事故,减轻政府财政压力;(2)社会管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保险公司能协助企业参与纠纷处理,减轻政府部门在维稳和纠纷调解上的工作量;(3)行业管理。为了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参考保险行业风险评估、事故统计数据,为制定食品行业管理政策,寻求决策信息支持。
对于消费者,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积极作用表现在:(1)损失补偿。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消费者能够快速、及时的获得损失补偿;(2)食品信息公开。通过政府、保险公司等渠道、平台定期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引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改善消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近年来,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国家加大了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建设,各地各部门也加大了监管力度,食品安全形势总体向好。但由于食品安全基础薄弱,食品安全问题仍处于多发、频发期,食品安全治理任务艰巨。由于食品安全危害的客观存在,消费者、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赔偿、转移也提出了更多需求。
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以更好地保护公众利益,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有利于完善社会管理体系,更好的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责任编辑:wb001
文章来源:http://finance.72177.com/2018/0725/439333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