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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抗癌药合法降价仍需推动
2018年07月25日 11:29近日,随着影片《我不是药神》的热映,抗癌药药价成为公众关注焦点。为此,本报“法治大家谈”栏目邀请本市法律界人士,对这一问题以及相关案例进行探讨。
原型案例检察机关不起诉符合立法宗旨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主任 安 刚
这部电影来源于真实案例,故事的原型被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在真实的案例中,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陆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是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是公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陆某购买和帮助他人购买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但是陆某并没有盈利,他的行为不是销售,而是帮助患病的人。
陆某的客观行为虽然影响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秩序,主观上却是为了“救死扶伤”。如果对陆某行为的心理态度和社会影响都不闻不问,只是一味追求行为表现,就会造成“客观归罪”的误区,有悖于《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立法宗旨。
法的价值在于法对人们的有用性,所以真实案例中的公诉机关决定不起诉,对此要大大地点个赞。
抗癌药除代购外另有其他合法降价途径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潘晓滨
在支持这一案例中陆某行为的同时,公众不禁会产生疑问,为什么国内销售的正规渠道进口专利抗癌药的价格如此之高,是否可以有其他合法途径来降低药价?
专利抗癌药的高价格源自药企前期大量的研发投入,其必须在较短的专利期内通过高价销售尽可能多地回收成本。我国对进口药品实施严格的专利权保护,这是我国入世后必须履行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项下的国际法律义务。一般情况下,只有专利药的保护期结束,国产仿制药才可以合法生产来降低价格。特殊情况下,根据2003年《多哈宣言》,只有当遇到国内重大公共健康危机时,一国才可以不经过专利权人同意而直接授权本国药厂生产仿制药。但由于强制许可的启动要求十分严格,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索性不给予外国抗癌药物专利保护,而直接让本国药企生产仿制药,这便是能够代购国外廉价抗癌药的现实基础。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未经批准生产和进口的仿制药为假药,代购仿制药的单位和个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专利抗癌药的合法降价仍需政府推动,依靠医保谈判和减少进口药品税费来实现。近两年来,经过多轮国家医保谈判,我国国内销售的多种抗癌药价格大幅下降,并被纳入医保目录。(津云新闻编辑侯静)
责任编辑:wb001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8/0725/439319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