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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玛”告“赛鸽”电动车侵权 赛鸽赔偿10万元
2018年04月24日 23:36昨天,本市第二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赛鸽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2015年7月13日,原告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爱玛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电动车(极酷S)”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1月11日。2016年11月,爱玛公司申请公证机构对被告天津赛鸽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天津赛鸽公司)的“赛鸽电动车”微信公众号及官网进行证据保全,发现被告2016年10月发布的赛鸽产品大全中宣传销售的赛鸽牌“极酷-S”电动车外观涉嫌落入本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爱玛公司遂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该局经审理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认定“极酷-S”电动车与爱玛公司专利设计相近似,构成专利侵权,依法决定天津赛鸽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爱玛公司“电动车(极酷S)”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2017年9月27日,二中院院受理原告爱玛公司的起诉。爱玛公司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并公开销毁其制造、销售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产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合理维权费用1000元;4.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昨天,二中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在原被告双方多轮举证、陈述后,法院认为,原告爱玛公司是“电动车(极酷S)”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外观设计专利现处于有效状态。本院依法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提供法律保护。二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赛鸽公司赔偿原告爱玛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赛鸽公司赔偿原告爱玛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00元;三、驳回原告爱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5元,由原告爱玛公司负担1078元,由被告天津赛鸽公司负担3237元。(津云新闻编辑曲璐琳)
责任编辑:wb001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8/0424/4372585.shtml